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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717: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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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17        证券简称:天津港        公告编号:临 2021-011
 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修改内容,结合公司
管理实际,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23 日召开的九届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了《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公司对《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了相应的修改、调整,具体如下:

  1.第六条

  原为:公司注册资本 2,411,667,532 元。

  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 2,894,001,038 元。

  2.第二十条

  原为:公司股份总数为 2,411,667,532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2,411,667,532 股。

  修改为:公司股份总数为 2,894,001,038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2,894,001,038 股。

  3.第二十四条

  原为: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修改为: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4.第二十五条

  原为: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修改为: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5.第二十六条

  原为: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修改为: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注销。

  6.第一百一十一条

  原为: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三名独立董事,设董事长、副董事长各一人。

  修改为: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四名独立董事,设董事长、副董事长各一人。

  7.第一百一十二条

  在原第一百一十二条最后增加一段: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
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8.第一百三十二条

  原为: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修改为: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9.《公司章程》附件二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

  原为: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三名独立董事,设董事长、副董事长各一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修改为: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四名独立董事,设董事长、副董事长各一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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