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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715 沪市 文投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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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文投: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4-11-28


 证券代码:600715            证券简称:*ST 文投            编号:2024-121
            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200,000,000 元本金及相关违约损失、服务费、诉讼费等;
    本案件一审已判决,二审尚未开庭。本次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暂无法评估,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一、案件基本情况

  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投控股”或“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1 日收悉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为(2023)苏 01 民初 2771 号的《民
事起诉状》《民事裁定书》《保全情况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件,因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化十四建公司”)与被告文投控股、北文投文化投资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文投南京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化十四建公司已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和财产保全申请。根据《民事裁定书》《保全情况通知书》,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化十四建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冻结了文投控股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北京石景山支行一般账户。详见公司发布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0)。

  2023 年 11 月上旬,公司收悉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为(2023)苏
01 民初 2771 号的《保全情况通知书》,关于原告中化十四建公司与被告文投控股、北文投南京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3)苏 01 民初 2771 号《民事裁定
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化十四建公司提供的财产保全申请,对文投控股采取如下财产保全措施:冻结了文投控股名下中国工商
银行辽宁省沈阳苏家屯支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自 2023 年 10 月 25 日至 2024
年 10 月 25 日止,详见公司发布的《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46)。

  2024 年 8 月 15 日,公司收悉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3)苏 01
民初 2771 号《民事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详见公司发布的《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75)。

  2024 年 8 月 30 日,公司收悉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中化十四建
公司(2023)苏 01 民初 2771 号《民事上诉状》及《保全情况通知书》,中化十四建公司作为上诉人,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

  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两被上诉人共同返还合同款本
金 2 亿元并赔偿违约损失(1.以 150,000,000 元为本金,以年利息率 8%为计息
标准,自 2022 年 12 月 1 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以 50,000,000 元为本
金,以年利率 8%为计息标准,自 2022 年 12 月 2 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计算总额扣减 6,339,666.68 元);

  2.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两被上诉人共同赔偿中化十四建公司为履约支付的服务费 960 万元;

  3.本案的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同时请求继续冻结了文投控股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景山
支行一般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自 2024 年 8 月 12 日至 2025 年 8 月 12 日止。详
见公司发布的《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79)。

  2024 年 10 月 25 日,公司收悉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为(2023)
苏 01 民初 2771 号的《保全情况通知书》,关于原告中化十四建公司与被告文投控股、北文投南京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3)苏 01 民初 2771 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化十四建公司提供的财产保全申请,对文投控股采取如下财产保全措施:继续冻结了文投控股名下中
国工商银行辽宁省沈阳苏家屯支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自 2024 年 10 月 14 日

至 2025 年 10 月 14 日止,详见公司发布的《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
编号:2024-102)。

  二、本次案件进展

  近日,公司收悉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为(2023)苏 01 民初 2771
号之二的《民事裁定书》。经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北京市第一
中级人民法院已于 2024 年 10 月 21 日裁定受理债权人对文投控股的重整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裁定解除对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近 12 个月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本案件一审已判决,二审尚未开庭,该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暂无法评估。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公司将通过不限于司法重整等方式妥善化解相关债务及诉讼风险,积极采取各项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同时,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案件进展情况,并将根据相关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