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15 证券简称:文投控股 编号:2022-041
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公司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司合并;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公司股份的活动。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司的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式; 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式。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 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购本公司股票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 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职工。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
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又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公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又买入,由此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
个月时间限制。 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
连带责任。 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
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
权: 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持股计划;
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第五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除根据公司章程选举董事 行使表决权,除根据公司章程选举董事或监事采用累积投票制外,每一股份享 或监事采用累积投票制外,每一股份享
有一票表决权。 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开披露。 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
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 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的股份总数。
持股比例限制。 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