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14 证券简称:金瑞矿业 编号:临2021-028号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14 日召开
董事会八届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相关情况
因经营发展的需要,在不改变主营业务的前提下,公司拟对经营范围相关内容进行更新。删减与主营业务关联度不高的经营事项,并新增有色金属及化工产品贸易业务,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定的内容为准。
变更前公司经营范围为:矿业开发、加工、销售;锶业系列产品的研究、生产、销售;矿业工程咨询、技术服务;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的生产、销售;高科技产品开发、资源开发;其他矿产品开发、加工、冶炼;证券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收购与兼并;机械加工制造;产品技术开发;汽车零配件批发、零售;冶金设备、除尘设备及非标设备制作、安装;出口本企业自产的化工产品及本企业自产产品和技术;进口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以上经营项目国家明令禁止的除外,涉及许可证的凭许可证经营)。
变更后公司经营范围为:矿产资源(非煤矿山)开采;选矿;矿物洗选加工;金属矿石销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
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
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技术进
出口;货物进出口;新材料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
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常用有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压延加工;金属材料制造;有
色金属合金制造;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金属材料
销售(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登记的内容为准)。
二、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相关情况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公司对《公
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为: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为: 矿产资源(非煤矿山)开采;选矿;矿物洗
矿业开发、加工、销售;锶业系列产品的研究、 选加工;金属矿石销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
生产、销售;矿业工程咨询、技术服务;化工 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
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的生产、销售;高科 工产品);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以
技产品开发、资源开发;其他矿产品开发、加 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
工、冶炼;证券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收购与 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
兼并;机械加工制造;产品技术开发;汽车零 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
1 配件批发、零售;冶金设备、除尘设备及非标 动);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
设备制作、安装;出口本企业自产的化工产品 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
及本企业自产产品和技术;进口本企业生产所 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技术进出口;
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 货物进出口;新材料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
及技术;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 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
(以上经营项目国家明令禁止的除外,涉及许 广;常用有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压延加工;金
可证的凭许可证经营)。 属材料制造;有色金属合金制造;高性能有色金
属及合金材料销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金属材
料销售(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登记的内容为准)。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将其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 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
2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
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
限制。 受6个月时间限制。
……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净资产 10%的担保;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担保; 保;
(三)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
3 供的担保; 的担保;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资产10%的担保;
前款第(二)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 对未经或违反上述审批权限、审议程序所对
子公司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 外提供的担保,公司均视为无效担保,股东、公
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司或董事会可依法追偿责任人因此给公司造成
的一切经济损失、名誉损失并追究责任人的法律
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会: (一)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
(一)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 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
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 分之二时;
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 之一时;
4 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三) 单 独 或 者 合 计 持 有 公 司 10% 以 上 股 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六)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公司章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公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
5 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件: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定。 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大
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会议召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