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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713: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11222(经营范围、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告日期:2021-12-23

600713: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11222(经营范围、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PDF查看PDF原文

      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经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在江苏省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100250015862U。

  第三条  公司于一九九六年六月七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0,760,000 股,于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Nanjing Pharmaceutical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双路 19 号云密城 A 幢,邮编:
210012。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41,611,244.00 元。

  第七条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上市)。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
局、保落实,结合“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求,支持公司规范治理并促进全体股东权益的维护,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公司的经营宗旨:公司以“为公众和社会提供健康产品和服务,使人们生活得更健康、更安全、更有活力”为使命,秉承“回报股东、造福员工、感恩社会”的宗旨,在努力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成为社会尊重、公众信赖、员工满意的健康企业。

  第十四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药品批发(包含中药批发、西药批发);药品零售(包含中药零售、西药零售)、医疗器械(包含一、二、三类医疗器械)销售;药事管理服务;药品质量监控服务;经营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教学专用仪器销售;实验分析仪器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租赁;第三类医疗器械租赁。预包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散装食品的批发与零售;保健食品销售;道路运输、普通货物运输、货运代理;会议、展览展示及相关服务;仓储服务;百货、五金交电、日杂洗化用品、消毒产品、化妆品、劳保用品、眼镜及配件、汽车配件、摩托车配件、工程机械、金属材料、建筑材料、装饰材料、电子产品、照相器材、摄影器材、针纺织品、玻璃仪器、服装鞋帽销售;提供诊疗服务、劳务服务;室内装饰服务;物业管理;房屋出租、维修;汽车租赁;装卸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
中托管。

  第十九条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1,041,611,244.00股,其中发起人南京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 241,811,214.00 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23.22%。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041,611,244.00 股。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六条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
让。

  董事、监事、总裁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任职其间内,定期向公司
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之日起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规定适用于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国有控股权的转让是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权利,在其行使该项权利时,应依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广泛征求意见,并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收购方需按照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履行安置职工义务。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第三十九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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