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12 证券简称:南宁百货 公告编号:临 2023-050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暨签署《调解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就购房余款案及购房余款违约金案,我公司与南宁市标特步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特步公司”)签署《调解协议》。
涉及金额:我公司将依照协议约定,分批支付购房余款及违约金共计约
8,175 万元。
对我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我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政策的
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具体会计处理及相关财务数据以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的结果为准。
最终调解结果将以法院出具的调解书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我公司与标特步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发生纠纷,诉讼主要涉及(2020)桂 01
民初 2672 号案(以下简称“购房余款案”)以及(2020)桂 01 民终 8754 号案
(以下简称“购房余款违约金案”)。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院”)主持下,近日,我公司与标特步公司达成调解并签署《调解协议》。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一)购房余款案
2021 年 1 月 25 日,我公司收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0)桂 01 民
初 2672 号《受理通知书》,标特步公司诉请法院判令我公司向其支付购房余款约 7,676.21 万元。
2022 年 9 月,我公司收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桂 01 民初 2672 号《民
事判决书》判决:我公司应向标特步公司支付剩余购房款 76,762,091.16 元。
2022 年 10 月,因不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我公司向广西壮族自治区
高院提起上诉。
以上内容详见我公司 2021 年 1 月 26 日、2022 年 9 月 17 日、2022 年 10 月
12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公告。
(二)购房余款违约金案
2018 年 4 月 11 日,我公司收到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18)桂 0102
民初 952 号《受理通知书》,标特步公司诉请法院判令我公司向其支付购房余款的利息损失。
2019 年 6 月 26 日,我公司收到了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8)桂 0102 民
初 952 号《受理通知书》,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受理我公司对标特步公司的反诉。
2019 年 7 月 1 日,我公司收到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8)桂 0102 民初
952 号《通知书》,标特步公司向法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我公司向其支付购房余款的违约金。
2020 年 4 月 20 日,我公司收到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18)桂 0102
民初 95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1.被告(反诉原告)我公司向原告(反诉被告)标特步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以购房余款 76,762,091.16
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自 2014 年 8 月 6 日起计至本案判决生
效之日止);2.原告(反诉被告)标特步公司向被告( 反诉原告)我公司赔偿契税滞纳金损失 147,017.4 元; 3.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标特步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4.驳回被告(反诉原告) 我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2020 年 5 月,因不服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8)桂 0102 民初 952 号判
决,我公司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收到法院(2020)桂 01 民终 8754号《上诉案件受理通知书》。
2022 年 5 月 23 日,我公司收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0)桂 01 民
终 8754 号《民事裁定书》。法院认为:因本案的处理结果需等待(2020)桂 01民初 2672 号案的处理结果,因此,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2022 年 9 月,我公司收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桂 01 民终 8754 号《民
事判决书》,判决:1.维持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8)桂 0102 民初 952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四项;2.撤销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8)桂 0102 民初952 号民事判决第三项;3.变更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8)桂 0102 民初 95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我公司向标特步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以
购房余款 76,762,091.16 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自 2019 年 4
月 26 日起计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 4.驳回标特步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2023 年 9 月,我公司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院送达的(2023)桂民申 1855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 1.本案由本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院)提审;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以上内容详见 2018 年 4 月 13 日、2019 年 6 月 27 日、2019 年 7 月 3 日、2020
年 4 月 21 日、2020 年 5 月 13 日、2022 年 5 月 24 日、2022 年 9 月 17 日以及 2023
年 9 月 13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公告。
二、《调解协议》的主要内容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院主持调解,我公司与标特步公司就购房余款案和购房余款违约金案达成调解,并于近日签署《调解协议》。《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分别如下:
(一)购房余款案
根据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桂 01 民初 2672 号案件,我公司需向标特
步公司支付剩余购房款77,747,356.16元(其中合同暂定购房尾款76,762,091.16元,按照实际测量面积计算的差价 985,265 元)。就该款项的支付,我公司与标特步公司约定如下:
1.南宁市大学路 98 号世贸西城广场按照实际测量面积(备案面积)计付购房款。购房税款以税务部门核定征收的数额为准,目前剩余购房款相应的税款15,483,371.71 元由我公司先行支付给标特步公司。
2.剩余购房款 77,747,356.16 元扣减相应税款 15,483,371.71 元后,我公司
还需向标特步公司支付 62,263,984.45 元。我公司于民事调解书生效之日起 20
日内向标特步公司支付 50%,即 31,131,992.23 元,余下的 50%于 2024 年 1 月
31 日前全部支付完毕。
3.世贸西城广场 A 区 1 层、2 层办得不动产权证书后,由广西壮族自治区高
院查封世贸西城广场 A 区 1 层、2 层至我公司支付完上述款项。
(二)购房余款违约金案
根据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桂 01 民终 8754 号民事判决,截止 2023
年 9 月 30 日,我公司应向标特步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2,000 余万元;标特
步公司应向我公司支付契税滞纳金损失 147,017.40 元;空调水蓄冷池设备由我公司和标特步公司另行协商。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桂 01 民终 6413 号民
事判决中(详见 2023 年 6 月 27 日披露的 NO.临 2023-026《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诉讼结果公告》),标特步公司应向我公司支付维修费用、违约金4,210,375.84 元。就上述款项的给付,我公司与标特步公司约定如下:
1.标特步公司在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桂 01 民终 6413 号民事判决中
应向我公司支付的维修费用、违约金 4,210,375.84 元及在(2020)桂 01 民终 8754
号民事判决中应向我公司支付的契税滞纳金损失 147,017.40 元,共约 435.74 万元,我公司均放弃执行。
2.我公司于本案调解书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一次性向标特步公司支付 400 万
元。
3.标特步公司就空调水蓄冷池设备补偿我公司 350 万元,该笔 350 万元款项
从我公司依据(2020)桂 01 民终 8754 号民事判决应向标特步公司支付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冲抵。我公司不得再就空调水蓄冷池设备问题主张权利,也不得另行提起诉讼。
综上,我公司就(2020)桂 01 民终 8754 号民事判决的执行仅需向标特步公
司实际支付 400 万元,标特步公司就(2022)桂 01 民终 6413 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无需向我公司支付任何款项。我公司履行 400 万元的支付义务后,视为南宁市中
级人民法院(2020)桂 01 民终 8754 号民事判决以及(2022)桂 01 民终 6413 号
民事判决均已履行完毕,双方均不得再就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桂 01 民
终 8754 号民事判决以及(2022)桂 01 民终 6413 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
以上第(一)、(二)条确定的各项支付义务,各方应依约定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按日万分之二的标准向对方支付逾期未付款项的违约金。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政策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具体会计处理及相关财务数据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结果为准。
四、风险提示
本次调解方案是基于双方协商一致、妥善解决诉讼纠纷的基础上达成的,最终调解结果将以法院出具的调解书为准。此外,经双方签署的调解协议实施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