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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712 沪市 南宁百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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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712: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2-09-17

600712: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712            证券简称:南宁百货        公告编号:临 2022-036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购房余款案:一审

                          购房余款违约金案:二审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购房余款案:一审被告

                        购房余款违约金案:原审被告/上诉人/反诉原告
    涉案金额:购房余款案:约 7676.21 万元

              购房余款违约金案:约 3508 万元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对公司本期利润不造成影响

  我公司与南宁市标特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特步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发生纠纷,诉讼主要涉及(2020)桂 01 民初 2672 号案(以下简称购房余款案)以及(2020)桂 01 民终 8754 号案(以下简称购房余款违约金案)。近日,我公司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以上两个案件的《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购房余款案


  2021 年 1 月 25 日,我公司收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0)桂 01
民初 2672 号《受理通知书》,标特步公司诉请法院判令我公司向其支付购房余
款约 7676.21 万元。具体内容详见我公司 2021 年 1 月 26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公告。

  (二)购房余款违约金案

  2018 年 4 月 11 日,我公司收到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18)桂 0102
民初 952 号《受理通知书》,标特步公司诉请法院判令我公司向其支付购房余款的利息损失。

  2019 年 6 月 26 日,我公司收到了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8)桂 0102
民初 952 号《受理通知书》,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我公司对标特步公司的反诉。

  2019 年 7 月 1 日,我公司收到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8)桂 0102 民初
952 号《通知书》,标特步公司向法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我公司向其支付购房余款的违约金。

  2020 年 4 月 20 日,我公司收到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18)桂 0102
民初 95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1.被告(反诉原告)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反诉被告)南宁市标特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以购房余款 76762091.16 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
自 2014 年 8 月 6 日起计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2.原告(反诉被告)南宁市
标特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被告( 反诉原告)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契税滞纳金损失 147017.4 元; 3.驳回原告(反诉被告) 南宁市标特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4.驳回被告(反诉原告)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2020 年 5 月,因不服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8)桂 0102 民初 952 号判
决,我公司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收到法院(2020)桂 01 民终 8754号《上诉案件受理通知书》。

  2022 年 5 月 23 日,我公司收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0)桂 01
民终 8754 号《民事裁定书》。法院认为:因本案的处理结果需等待(2020)桂01 民初 2672 号案的处理结果,因此,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关于本案的其他具体内容详见 2018 年 4 月 13 日、2019 年 6 月 27 日、2019
年 7 月 3 日、2020 年 4 月 21 日、2020 年 5 月 13 日、2022 年 5 月 24 日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公告。

  二、法院判决情况

  (一)购房余款案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桂 01 民初 267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南宁
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应向南宁市标特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购房款76762091.16 元。

  (二)购房余款违约金案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桂 01 民终 875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1.维持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8)桂 0102 民初 952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第四项;

  2.撤销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8)桂 0102 民初 952 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3.变更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8)桂 0102 民初 952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为: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向南宁市标特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以购房余款 76762091.16 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的标
准计算,自 2019 年 4 月 26 日起计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


  4.驳回南宁市标特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利润等的影响

  (一)购房余款案

  我公司一直通过应付账款挂账处理,本次诉讼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不造成影响。

  (二)购房余款违约金案

  我公司已于 2020 年根据一审判决结果计提了预计负债。根据二审判决结果,本公司应承担的违约金金额小于已计提的预计负债。公司将视诉讼进展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四、风险提示

  我公司将对诉讼结果进行充分研判后再决定采取下一步措施。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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