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12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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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盛屯矿业,A
股证券代码:600711;
张振鹏,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裁;
陈 东,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周贤锦,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裁;
翁 雄,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根据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关于对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9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查明的事实,2021 年至 2022 年期间,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与有关客户开展钴湿法冶炼中间品销售业务中,货物交付给相关客户时控制权并未实质转移,公司在交付时即确认收入,会计处理不准确。前述销售给客户的个别钴湿法冶炼中间品,公司一子公司购回用于生产,未予以合并抵销。前述事项导致公司 2021 年多确认收入35,936.75 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 0.79%,多确认利润 19,372.14万元,占当年度利润总额的 7.15%;2022 年多确认收入 8,414.90万元,占当年度营业收入的 0.33%,少确认利润总额 13,909.30万元,占当年度利润总额的 18.20%。公司 2021 年、2022 年年度报告披露的有关财务信息不准确。
2024 年 4 月 23 日,公司披露《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
根据《警示函》追溯调整 2021 年、2022 年年报及 2023 年分季
度财务数据。其中,在 2021 年年度财务报表中,分别调减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359,367,524.96 元、193,721,431.46 元、98,841,140.33 元,分别占更正前金额 0.79%、7.19%、9.73%;在 2022 年年度财务报表中,调减营业收入 84,148,951.76 元,调增利润总额
139,092,957.04 元,调增归母净利润 77,868,972.74 元,分别占更正前金额 0.32%、17.77%、97.39%;在 2023 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2023 年第二季度财务报表、2023 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中,
分 别 调 增 营 业 收 入 4,821,219.69 元 、 69,969,155.69 元 、
58,427,731.30 元,分别占更正前金额 0.08%、0.53%、0.32%,分别调增利润总额18,373,531.72元、25,030,563.97元、10,774,174.22元,分别占更正前金额 9.89%、5.69%、1.88%,分别调增归母净利润 11,690,242.62 元、15,022,956.73 元、4,442,729.60 元,分别占更正前金额 36.00%、9.16%、1.93%。
定期报告是投资者关注的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财务数据进行客观、谨慎地核算并披露。公司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不准确,涉及调整金额较大,影响了投资者的知情权,其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
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4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总裁张振鹏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日常经营管理事项的主要负责人,时任董事长陈东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裁周贤锦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项的主要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翁雄作为公司财务事项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
第 4.3.1 条、第 4.3.5 条以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回复无异议。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总裁张振鹏,时任董事长陈东,时任总裁周贤锦,时任财务总监翁雄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
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