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11 证券简称:盛屯矿业 公告编号:2022-063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2 年 5 月 5 日
●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300 万股
●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3.81 元/股
根据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授权,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5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授予 67 名激励对象 300 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预留限制性股
票授予日为 2022 年 5 月 5 日,授予价格为 3.81 元/股。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 年 2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并于同日召开了第
十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1 年 6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并于同日召开了
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3、2021 年 6 月 21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4、2021 年 6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并于同日召开
了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在审议相关事项时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5、2021 年 7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并于同日召开
了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的独立董事对调整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6、2021 年 8 月 30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
完成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并于 2021 年 9 月 1 日披露了《盛屯矿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结果公告》。公司实际授予激励对象 230 人,实际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860.5 万股。
7、2022 年 5 月 5 日,公司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
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条件为: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认为公司不存在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三)本次授予事项与股东大会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本次授予事项与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
一致,并无差异。
(四)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具体情况
1、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1 年 5 月 5 日。
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本次权益授予数量为 300 万股。
3、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人数:67 人。
4、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3.81 元/股。
根据《激励计划(修订稿)》的规定,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的 50%:
1)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即为 7.20 元/股;
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即为 7.62 元/股;
5、预留限制性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 A 股普通股股票。
6、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具体分配情况: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预留授予 占公司目前总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总量的比例 股本的比例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300 100% 0.11%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未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票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7、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本次授予的预留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
月、36 个月。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限售,不得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等股份同时按本计划进行锁定。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次授予的预留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可解除限售数量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占获授权益数量
比例
第一个 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完 40%
解除限售期 成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 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完 30%
解除限售期 成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 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完 30%
解除限售期 成登记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8、解除限售的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授予的预留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期的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预留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1年净利润值不低于65000万元;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1年-2022年两年累计净利润值不低于150000万元;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21年-2023年三年累计净利润值不低于255000万元。
注:上述“净利润”指标以公司经审计合并报表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以扣除股权激励费用的影响后的数值为计算依据。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四)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
根据公司制定的《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只有在相应考核年度绩效考核满足条件的前提下,才能部分或全额解除限售当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比例依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等级结果确定,考核等级结果划分为A、B、C、D 四个等级,具体见下表:
考核等级 A B C D
标准系数 1.0 0.8 0
激励对象相应考核年度考核合格后才具备当期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资格,个人当期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期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当期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二、监事会意见
1、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2、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