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资产重组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但《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除外。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深圳盛屯集团有限公司等21名交易对方合法持有的四环锌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环锌锗”)97.22%的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106,000万元(以下简称“本次资产重组”)。上市公司在本次资产重组前12个月内曾收购珠海市科立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100.00%的股权,未曾出售过资产。购买资产的情况具体如下:
2018年3月22日,盛屯矿业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大资产重组预案:盛屯矿业拟向林奋生、珠海市科立泰贸易有限公司、廖智敏、珠海市金都金属化工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收购其持有的珠海市科立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100%的股权。
2018年5月4日,盛屯矿业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交易的正式方案及相关议案;2018年5月21日,上市公司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该交易的相关议案;2018年6月22日,盛屯矿业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交易方案的调整方案的议案及相关议案;2018年8月7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林奋生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256号),核准了该交易。
2018年8月17日,珠海市科立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100%股权已完成登记于上市公司名下的工商登记手续;2018年8月22日,盛屯矿业办理完毕该次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新增股份登记,该次交易实施完毕。
上市公司收购珠海市科立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100.00%的股权,已按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且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况下,因此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
截至本说明出具日,除上述交易外,上市公司在本次资产重组前12个月内未发生其他重大的购买、出售资产的情况。
特此说明。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