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11 证券简称:盛屯矿业 公告编号:2012-15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合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合同类型:销售合同
合同履行期限:2012 年 3 月 3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特别风险提示:
一、董事会决议情况
本合同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合同生效不需经股东大会批准,也不需经其他部门批准或备
案。
二、合同标的及交易对方
(一)合同标的情况
锡林郭勒盟银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2012 年所产全部铜精矿。
(二)交易对方
名称:赤峰云铜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住所:喀喇沁旗锦山工业园区
法人代表:王冲
注册资金:65213.4 万元
赤峰云铜为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在有色行业具有
一定的背景优势,双方过往合作关系良好。
三、合同主要条款
(一)供货时间: 2012 年 06 月 01 日至 12 月 01 日
(二)计价标准:(1)铜精矿含铜:每金属吨价格确认为:按
供方所点上海期货交易所现货月电解铜的日结算价乘以相应的计价
系数;(2) 铜精矿含银:每公斤银价格确认为:供方所点上海华通
铂银市场 3 号银的日结算价乘以计价系数,Ag 小于 20 克/干吨不计
价。
(三)定金:需方在签订合同后 5 日内支付定金¥800 万元给供
方,供方承诺将 2012 年锡林郭勒盟银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全年所有
产出的铜精矿销售给需方;
(四)违约责任
如供方违约,须向需方支付双倍于定金额的违约金;该定金的占
用时间为 180 天,自供方收到该定金之日起计算;180 天期满后,该
定金可直接转为发货预付款或直接退还给需方。
当未提铜精矿的铜金属量达到或超过 100 金属吨后,供方有权要
求需方提货,需方须在供方提货要求发出后 10 日内支付相应货款并
及时组织提货,当供方提货要求发出 20 日后需方仍未付款,则每推
迟一日付款需方须向供方支付该批货物预估货值的千分之一作为违
约金。若需方拒绝付款提货或推迟付款提货超过 30 天,需方须支付
该批铜精矿预估货值的 10%作为违约金,供方有权将该批铜精矿转卖
第三方。违约金将直接从定金中罚扣,定金不足时,违约金需方须在
五个工作日结清。
(五)付款方式:全年产出铜精矿的每批次发货前,需方须按现
价预估付给供方当批货物 80%的货款;供方根据最终铜精粉实际数量、
品位以及点价结果结算总货款并出具铜、银 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后,需方在收到发票起两个工作日内(如遇节假日向后顺延)结清全
部货款。
(六)结算办法及期限:双方对照化验结果无异议时,待供方所
点结算价格出来后供方及时给需方出具结算单进行结算,时间最长不
能超过 1 周。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合同的签订是在公司对多家同类客户进行多轮谈判和磋商,从
中选择条件最优的公司进行合作的结果。合同对锡林郭勒盟银鑫矿业
有限责任公司 2012 年所产全部铜精矿作为交易标的,是为了获得最
优的计价系数及支付条件,对上市公司业务独立性不构成影响,公司
主要业务不构成与合同交易对方形成依赖。合同签订,有利于上市公
司利益最大化,合乎公司全体投资者利益。
五、备查文件目录
1、《铜精矿购销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2、《铜精矿购销合同》;
3、盛屯矿业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