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2年8月制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更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 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应 当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本制度等规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知悉《公司
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
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董事会办公室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六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
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该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作承诺,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
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前15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八条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
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结果情况。
第十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一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
实、准确、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股份买卖禁止及限制性行为
第十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
让: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
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六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七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
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发行的股份
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公
司股份的,还应遵本制度第十三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二十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
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相关规定,持有、买卖本公
司股份或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申报义务,由相关证券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采取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