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600707 沪市 彩虹股份


首页 公告 600707:彩虹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600707:彩虹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0

600707:彩虹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707          证券简称:彩虹股份      编号:临 2022-020号
                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概述

    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282 号)核准,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851,632,044 股,发行价格为 6.74 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9,219,999,976.56 元,扣除发行费用 179,334,101.92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9,040,665,874.64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审验,并出具了大信验字〔2017〕第 1-00158号《验资报告》。

  截止 2021年 12月 31日,募集资金已使用金额17,580,276,635.03元,其中:募投
项目使用15,621,276,635.03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1,959,000,000.00元;募集资金利息收入121,452,428.28元;截止2021年12月 31日,募集资金余额 1,581,841,667.89元。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及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 监管要求,结合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实际需要,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彩虹(合 肥)液晶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液晶”)、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及经公司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合 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站支行三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 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公司名称                开户行                      银行账号        金额

 合肥液晶  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站支行  20000362220466600000631    0.00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3、中信建投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中信建投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中信建投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中信建投的调查与查询。中信建投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中信建投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俞康泽、刘海彬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建投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中信建投。

  6、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中信建投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建投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建投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中信建投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中信建投发现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公司(包括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中信建投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