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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707:关于彩虹股份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21-11-17

600707:关于彩虹股份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PDF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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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1)-04-632 号
  受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之委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进行法律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会议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会议通知于 2021 年 10 月 29 日以公告的形式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并公布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本次大会于 2021 年 11 月 16 日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淼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主体资格及会议主持人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代表股份2,435,555,97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7.87%。上述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并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大会网络投票的股
东共 28 人,代表股份 4,847,70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4%。

    3、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6 人,代表股份
2,440,403,67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8.01%。(其中,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中小
股东共计 33 人,代表股份 293,209,39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17%)。

    4、出席本次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见证律师。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大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具有合法资格。

    三、本次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没有否决或修改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

    四、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1 月 16 日 14 时 00 分开始,于 16 时 00 分
结束。参加本次大会现场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票经三名监票人(其中股东代表两名、监事代表一名)及见证律师负责清点,并由监票人代表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2、本次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1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16 日 9:15-15:00。

    本次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数据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

    3、会议由监票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大会召开情况已制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全部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签字并存档。

    4、表决结果

    议案一:《关于投资建设咸阳 G8.5+基板玻璃生产线项目的议案》

    同意票 2,439,882,478 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
反对 521,200 股,弃权票 0 股。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大会二分之一以上有效表决权的通过。

    议案二:《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2.1 杨国洪

    同意票 2,438,839,686 票,超过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
一,获得当选。

    2.2 蒋磊

  同意票 2,439,079,487 票,超过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获得当选。

    议案三:《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3.1 包勇

  同意票 2,438,939,784 票,超过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获得当选。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之规定,会议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综上,本次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主体资格、出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致书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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