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04 证券简称:物产中大 公告编号:2022-058
物产中大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最新修订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
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现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改,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于 1992 年 9 月经浙江省股份制 公司于 1992 年 9 月经浙江省股份制试
试点工作协调小组浙股﹝1992﹞37 号文 点工作协调小组浙股﹝1992﹞37 号文批批准,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在浙江省工 准,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在浙江省市场监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 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3300001429101221。 913300001429101221。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以及与上述人员履 会秘书、数字总监、总法律顾问以及与上述行相同或相似职务的其它公司人员等。 人员履行相同或相似职务的其它公司人员
等。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币标明面值。 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
中托管。 中存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的;
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所必需。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股份。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
内转让或者注销。 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内不得转让。 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超 过 其 所 持 有 本 公 司 过 其 所 持 有 本 公 司 同 一 种 类
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的本公司股份。 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前款所称董事、监事、 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 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任。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十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 第四十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
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股份被司法冻结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股份被司且累计冻结额达到发行股份的 5%的,应当 法冻结且累计冻结额达到发行股份的百分自接到司法文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 之五的,应当自接到司法文书之日起两个
公司作书面报告。 工作日内,向公司作书面报告。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补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决议;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
事项; 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 十三、审议批准董事会设立战略、审
提名、薪酬与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