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
公司于 1992 年 9 月经浙江省股份制试点工作协调小组浙股﹝1992﹞37 号文批准,以
募集设立方式设立;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101221。
第三条 公司于 1996 年 5 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或“中
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000 万股。其中,公司向境内投资
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为 3000 万股,于 1996 年 6 月 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Wuchan Zhongda Group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杭州市环城西路 56 号,邮编:310006。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06,218.204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公司党组织(纪律检查组织)班子成员、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总法律顾问以及与上述人员履行相同或相似职务的其它公司人员等。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党章》的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
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工作经费,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经营宗旨:物通全球,产济天下。
第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实业投资,股权投资,资产管理,
投资管理,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汽车销售与租赁,电子商务技术服务,二手车交易与服务,国内贸易,从事进出口业务,供应链管理,物流仓储信息服务,房屋租赁,设备租赁,物业服务,养老养生健康服务(不含诊疗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的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托管。
第二十条 1992 年 9 月 14 日经浙江省股份制试点工作协调小组浙股〔1992〕37 号文批
复同意由浙江省服装进出口公司为主体,联合中国纺织进出口总公司、中国银行杭州信托咨询公司、交通银行杭州分行四家单位作为发起人、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浙江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经批准设立时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9030.32 万股,其中:浙江省服装进
出口公司国有净资产折股投入 4930.32 万股,其他定向募集股东以现金入股 4100 万股。
2007 年 8 月 23 日,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国资产权﹝2007﹞903 号《关
于浙江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东所持股份划转有关问题的批复》,同意将浙江中大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 8496.6467 万股划转给浙江省物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产集团”)。
2015 年 9 月 2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许可﹝2015﹞2125 号《关于核
准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浙江省物产集团有限公司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批复》, 同 意公司向物产集团的全体股东发行120,429.7688 万股吸收合并物产集团,向煌迅投资有限公司发行 1,669.6621 万股购买其
持有浙江物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9.60%股权,同时向 9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 30,156.3133 万
股募集配套资金 262,661.4888 万元。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506,218.2040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506,218.2040 万股,全部为流通股。其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部分股东持股依照法律、本章程的规定以及其承诺,存在限售条件。
公司的控股股东为浙江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
公司股票简称为“物产中大”。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
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
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
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