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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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7-83828888 传真:027-83826988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三安光电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委派本律师出席公司二○二一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
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1 年 9 月 29 日,公司召
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1 年 9 月 30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发出了《关于召开 2021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
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
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
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0 月 15 日 14 时 30 分在福建省厦门市思
明区吕岭路 1721-1725 号公司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林志强先生主
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0 月 15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0 月 15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为 2021 年 10 月 8 日。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7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2,816,902,564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2.8865%,其中: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
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8
名,均为截至 2021 年 10 月 8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1,744,278,344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38.94%。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
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7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72,624,22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3.9465%。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
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议通知审议的提案为:
1、审议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2、逐项审议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2.01、发行股票的类型和面值;
2.02、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
2.0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2.04、发行价格、定价基准日及定价原则;
2.05、发行数量;
2.06、本次发行股份的限售期;
2.07、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2.08、上市地点;
2.09、本次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限;
2.10、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
3、审议关于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4、审议关于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
析报告的议案;
5、审议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6、审议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7、审议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相关主体采取填补措施及
出具承诺的议案;
8、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
关事宜的议案;
9、审议关于《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
要的议案;
10、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
宜的议案。
上述提案已于 2021 年 9 月 30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进行了公告。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
占有表决权 占有表决权 占有表决权
同意票数 票数的比例 反对票数 票数的比例 弃权票数 票数的比例
(%) (%) (%)
2,807,364,861 99.6614 9,537,103 0.3385 600 0.0001
由于该事项涉及重大事项,持股数低于 5%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占有表决权 占有表决权 占有表决权
同意票数 票数的比例 反对票数 票数的比例 弃权票数 票数的比例
(%) (%) (%)
684,195,242 98.6251 9,537,103 1.3747 600 0.0002
2、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2.01、发行股票的类型和面值
表决结果:
占有表决权 占有表决权 占有表决权
同意票数 票数的比例 反对票数 票数的比例 弃权票数 票数的比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