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2022年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作为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基于独立、认真、谨慎的立场,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2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阅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2年11月24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范围,其作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授予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6、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本激励计划以2022年11月24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84名激励对象授予116.91万股限制性股票。
2022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