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02 证券简称:舍得酒业 公告编号:2022-054
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
及部分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舍得酒业”)于2022年10月26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 公司章程>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并于同日召开第十 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的相关规定,因原激励对象柏利军、贾觐瑄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决定回 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0.68万股。本次回购注销已于 2022年10月18日完成,公司总股本由33,204.2979万股变更为33,203.6179万股,公 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33,204.2979万元变更为人民币33,203.6179万元。
二、修订《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情况
鉴于上述总股本、注册资本的变更,公司拟对现行《公司章程》中的相应条款 进行修订。同时,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等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其他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1 第二条 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第二条 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 简称“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
和其他有关规定,经四川省股份制试点联审 见》和其他有关规定,经四川省股份制试点联
小组(川股审)[1993]4 号文件批准,以定向募 审小组(川股审)[1993]4 号文件批准,以定向
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 1993
司”)。公司于 1993 年 7 月 28 日在四川省射 年7月28日在四川省射洪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洪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1996 年,经四川
照。1996 年,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函(1995) 省人民政府川府函(1995)560 号文批准,公
560 号文批准,公司由定向募集公司变更为社 司由定向募集公司变更为社会募集公司,并
会募集公司,并按《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 按《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了
规的规定进行了规范,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 规范,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根据四川省
手续。根据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规定,并于 2005 年 7 月
并于2005年7月将公司登记注册机关由四川 将公司登记注册机关由四川省射洪县工商行
省射洪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为四川省工商 政管理局变更为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管理局。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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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04.2979 万元。 33,203.6179 万元。
3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总裁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4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 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
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 员是指公司的联席总裁、执行总裁、常务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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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人。 总裁、高级副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
务负责人(首席财务官,下同)。
无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6 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
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7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33,204.2979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33,203.6179
万 股 , 公 司 的 股 本 结 构 为 : 普 通 股 万 股 , 公 司 的 股 本 结 构 为 : 普 通 股
33,204.2979 万股,其他种类股 0 股。 33,203.6179 万股,其他种类股 0 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权激励;
8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本公司价值及股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本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需。 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9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式进行。 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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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 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
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会会议决议。 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
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 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
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外。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11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