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02 证券简称:舍得酒业 公告编号:2018-078
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激励对象人数:由原421人调整为418人。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由原919.3万股调整为919.0万股。
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8年12月24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和公司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8年11月29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文件。
2、公司对拟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自2018年11月30日起至2018年12月9日止。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并于2018年12月13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
说明》。
3、2018年12月20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并于2018年12月21日披露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8年12月24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18年12月24日作为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418名激励对象授予919.0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调整及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具体内容请见与本公告同时披露的相关文件。
二、本次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调整的情况
1、调整原因
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中,有3名激励对象由于离职或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全部公司拟授予的0.3万股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
2、调整内容
经调整,激励对象人数由原421名调整为418名,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原919.3万股调整为919.0万股。
调整后激励对象名单及分配情况:
序 获授限制性股票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激励计划公告
姓名 职务
号 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日总股本的比例
1 刘力 董事长,董秘(代) 20.0 2.18% 0.059%
2 李强 总经理,副董事长 15.0 1.63% 0.044%
3 张树平 常务副总经理,董事 15.0 1.63% 0.044%
4 郭建亚 副总经理,董事 8.0 0.87% 0.024%
5 蒲吉洲 副总经理,董事 7.0 0.76% 0.021%
6 吴健 董事 15.0 1.63% 0.044%
7 李富全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10.0 1.09% 0.030%
8 曾家斌 副总经理 8.0 0.87% 0.024%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410人) 821.0 89.34% 2.435%
合计(418人) 919.0 100% 2.725%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经讨论审议认为:本次激励对象人员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在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范围内,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以及授予数量的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涉及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的确定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和《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符合《管理办法》和《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