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14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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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均胜电子,A
股证券代码:600699;
王剑峰,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李俊彧,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副总裁兼财务总监;
俞朝辉,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30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查明的事实,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均胜电子或公司)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一)违规将募集资金划转至一般户
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均胜智能汽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智能汽车研究院)因偿还往来款需要,于 2023 年 11 月 1
日将募集资金专户中 146,090,000.00 元划转至公司一般户。公司
于 2023 年 11 月 2 日、2023 年 11 月 3 日分别将 40,000,000.00 元
和 100,000,000.00 元转回募集资金专户,于 2024 年 3 月 25 日将
余款 6,090,000.00 元连带 2023 年 11 月 1 日至 2024 年 3 月 25 日
的利息 30,214.44 元共计 6,120,214.44 元转回募集资金专户。公司上述事项未履行内部审议程序,也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迟至
2024 年 3 月 28 日才披露相关情况。
(二)未按规定用途使用募集资金
一是募集资金用于非募投项目支出。公司子公司智能汽车研究院以“用于基本户工资支付等”名义将募集资金从募集资金专户转到一般户,再由一般户用于支付员工日常报销款、代垫公司
全资子公司上海均胜百瑞自动驾驶研发有限公司(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以下简称均胜百瑞)员工工资、食堂管理费、采购冰箱、净水器以及绿植等非募投项目用途。公司未按规定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且相关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
二是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使用募集资金。2022 年 11 月 17
日,公司子公司智能汽车研究院、宁波均胜新能源研究院有限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新 能 源 研 究 院 ) 分 别 从 募 集 资 金 专 户 将
140,000,000.00 元、60,000,000.00 元转账至募投项目合作方上海浦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浦澎),上海浦澎于2022
年 11 月 22 日将上述 200,000,000.00 元全部转给公司子公司均胜
百瑞(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用于支付均胜百瑞向宁波沪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沪鹏)购买上海浦澎的相关股权转让款。公司未按规定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且相关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
(三)以自有资金代垫募投项目合作方应支付的募集资金
2023 年 10 月,因产业园规划未获得政府审批同意,募投项
目合作方北京联东金园管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联东金园)拟变更与公司子公司智能汽车研究院、新能源研究院的业务合作方式并支付相关款项,前述公司子公司则计划终止原相关募
投项目并收回募集资金。截至 2023 年 11 月 1 日,北京联东金园
及其关联方未向公司相关方全额退还募集资金相关款项。公司以自有资金204,000,000.00元代垫募投项目合作方北京联东金园应
支付的募集资金。其后,公司子公司智能汽车研究院、新能源研究院收到相关方退还的募集资金及相应利息。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违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监管指引》)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
规则》)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7.7.3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
作指引》)第 6.3.2 条、第 6.3.6 条、第 6.3.10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决定书》认定,时任董事长王剑峰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事项的第一责任人,时任董事、副总裁兼财务总监李俊彧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俞朝辉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的行为违反了《募集资金监管指引》第三条,《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
第 4.3.5 条、第 4.4.2 条,《规范运作指引》)第 6.3.4 条等有关规
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二)相关责任主体异议理由
在规定期限内,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回复异议称,本次违规系
相关规则理解偏差所致,非主观故意。违规使用的募集资金占募集资金净额的比例相对较小,且相关募集资金已归还,未对募投项目实施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已积极对上述募集资金事项进行整改,完善相关内控措施,请求酌情减轻处罚。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公司多次违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相关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涉及金额较大,反映出公司募集资金存储、使用、监督等相关内部控制存在缺陷,可能导致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面临风险,同时也损害了投资者利益。上述违规事实清楚,非主观故意、未产生不利影响等异议理由不影响违规事实的认定。本次纪律处分已结合行政监管查明的事实,对违规金额、占比、整改情节等因素予以综合考虑。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王剑峰、时任董事、副总裁兼财务总监李俊彧、时任董事会秘书俞朝辉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8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