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99 证券简称:均胜电子 公告编号:临 2024-003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回购报告书
暨落实“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以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主要内容如下:
1、回购股份的用途: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若在本次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 36 个月内,公司未将全部已回购股份使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尚未使用的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出调整,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2、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23 元/股,该回购价格上限不高于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即 2024 年 2 月 19 日)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
3、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含)。
4、回购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
5、回购期限:自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截至本公告日,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未来 3 个月、未来 6 个月暂无减持公司股份的计
划。若上述人员未来在上述期间实施股份减持计划,其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相关风险提示
1、若本次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上限,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2、如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等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3、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存在可能根据规则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的风险;
4、存在后续监管部门对于上市公司股份回购颁布新的规定与要求,导致本回购方案不符合新的监管规定与要求,从而无法实施或需要调整的风险。
为践行“以投资者为本”的上市公司发展理念,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切实落实“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
一、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2024年2月19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已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长期价值的认可,践行以“投资者为本”的发展理念,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市场信心,同时为
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核心骨干及优秀员工的积极性,提高凝聚力,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近期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变动情况等因素后,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后续拟在适宜时机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二)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三)拟回购股份的方式
公司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进行股份回购。
(四)回购期限、起止日期
本次股份回购的期限为自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1、如果触及以下条件之一,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回购股份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亦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回购股份使用金额达到下限时,则本次回购方案可自公司管理层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如公司董事会决定提前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则本次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若新发布的有关监管规定对上述公司不得回购股份的期间作出调整的,公司将按照调整后的新规执行。
3、回购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如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的,
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五)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若在本
次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 36 个月内,公司未将全部已回购股份
使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尚未使用的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如国家对
相关政策作调整,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以公司目前总股本 1,408,701,543 股为基础,按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人民币
23 元/股进行测算如下:
回购资金总额下限 回购资金总额上限
回购用途 拟回购数 占公司总 拟回购资金 拟回购数 占公司总 拟回购资金 回购实施期限
量 股本的比 总额(万 量 股本的比 总额(万
(万股) 例(%) 元) (万股) 例(%) 元)
自公司第十一届
用于员工持 董事会第十二次
股计划或股 434.7826 0.31 10,000 869.5652 0.62 20,000 会议审议通过回
权激励 购股份方案之日
起 12 个月内
(六)本次回购的价格
本次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3元/股,该回购价格上限不高于第十一届董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具
体回购价格由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回购实施期间,结合二级市场股票
价格确定。
自董事会通过本次回购之日起至回购实施完成前,若公司发生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进行相应调整。
(七)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和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10,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20,000万元(含),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八)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10,000万元(含)和上限人民币20,000万元
(含),回购价格上限人民币23元/股进行测算,假设本次回购股份全部用于员
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并全部予以锁定,预计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回购前 按回购金额下限回购后 按回购金额上限回购后
股份类别 股份数量 占总股本 股份数量 占总股本 股份数量 占总股本
(股) 比例(%) (股) 比例(%) (股) 比例(%)
有限售条 40,616,919 2.88 44,964,745 3.19 49,312,571 3.50
件流通股
无限售条 1,368,084,624 97.12 1,363,736,798 96.81 1,359,388,972 96.50
件流通股
总股本 1,408,701,543 100.00 1,408,701,543 100.00 1,408,701,543 100.00
注:上述变动情况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
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九)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
能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分析
截至2023年9月30日(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为人民币5,635,469.60万元,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人民币1,350,460.79万元,流动资产为人民币
2,565,193.53万元,按照本次回购资金上限20,000万元测算,分别占上述指标
的0.35%、1.48%、0.78%,占比均较低。根据公司经营、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
划,本次回购方案的实施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
履行能力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的变化,回
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
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十)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在董事会作
出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是否买卖本公司股份,是否与本次回购方案存在利
益冲突、是否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及其在回购期间是否存在增减持计划
的情况说明
经自查,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本次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
决议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情形,与本次回购方案不存在利益冲突,不
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的行为,也暂不涉及在回购
期间存在增减持计划的情况。若上述主体未来在回购期间拟实施其他增减持股份计划,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