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99 证券简称:均胜电子 公告编号:临 2023-057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同意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169号)同意注册,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均胜电子”)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40,616,919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
民 币365,146,101.81 元 , 扣 除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发行费用总计人民币
10,173,483.56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54,972,618.25元。截至2023年7月5日,以上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毕马威华振验字第2300825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均胜电子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公司、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分行于近期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上述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23 年 7 月 5 日,根据《验资报告》(毕马威华振验字第 2300825 号),
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单元:元
开户行 开户单位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用途
存放金额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宁波均胜电 收 购 均 联 智 行
有限公司宁波鄞州 子股份有限 33150199503600003932 359,819,696.49 8.0392%的股份、
分行 公司 补充流动资金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甲方、乙方、
丙方以下合称“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3150199503600003932,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收购均联智行 8.0392%的股份、补充流动资金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
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
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孙英纵、陈贻亮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2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十、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各方同意,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北京仲裁。各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仲裁的裁决为终局的,对争议方均具有约束力。
十一、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名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