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99 证券简称:均胜电子 公告编号:临 2023-004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协议
之补充协议(二)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均胜电子”)拟向特定对象
公司控股股东均胜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均胜集团”)发行 A 股股票(以下
简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或“本次发行”),均胜集团与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13 日及 2022 年 12 月 7 日分别签署了《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均胜集团
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之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
协议》(以下简称“《认购协议》”)及《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均胜集团有
限公司关于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之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
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一)》”,与《认购协议》合称“原协
议”)。
鉴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上交所”)于 2023 年 2 月 17 日发布了全面注册制相关制度及配套规
则,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相关规定,为确保本次交易的顺利实施,经各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对原协议相
关条款进行修订,并于 2023 年 2 月 23 日与均胜集团签署了《宁波均胜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与均胜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之附生效条件的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认购对象均胜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尚需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能否通过上
交所审核并获得证监会注册批复,以及获得注册批复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敬请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2022 年 5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以及第十
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关联董事王剑峰先生、朱雪松先生、范金洪
先生回避了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同日,公司与
均胜集团签署了《认购协议》。
2022 年 5 月 31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均
胜集团、王剑峰先生回避了表决。
上述关联交易情况及关联方基本情况、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等信
息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14 日在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均胜
电子关于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票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29)。
(二)2022 年 12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以及第十
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
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关联董事王剑峰先生、朱雪松
先生、范金洪先生回避了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与均胜集团签署了《补充协议(一)》。
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该议案无需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上述关联交易情况及关联方基本情况、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等信
息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9 日在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均胜
电子关于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
编号:临 2022-065)。
(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监管要求,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23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23 日与均胜集团签订了《补充协议(二)》,对原协议部分条
款进行调整。
二、《补充协议(二)》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发行人(甲方):均胜电子
认购人(乙方):均胜集团
(二)对原协议相关条款的修改
1.1.甲、乙双方同意将原协议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将《认购协议》鉴于条款 3 及《补充协议(一)》第 1 条、《认购协议》第 2.2
条、第 2.5 条、第 3.1 条、第 7.1.3 条、第 7.2.2 条、第 8.1.2.条、第 9.4 条
中规定的“…中国证监会核准…”相关内容修改为“…通过上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该等条款的其他内容不变。
1.2.除上述修改外,原协议的其他条款内容不变。
(三)与原协议的关系
《补充协议(二)》为原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二)》与原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二)》约定为准;《补充协议(二)》无约定的,按原协议约定执行。
(四)《补充协议(二)》的生效
《补充协议(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经甲方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与原协议同时生效。若原协议因任何原因终止,《补充协议(二)》同时终止。
三、本次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3 年 2 月 21 日,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调整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
关事项,并一致同意将调整后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提交至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2023 年 2 月 21 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发表书面审核意见,认为公司拟
与均胜集团签订的《补充协议(二)》,条款设置合理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2023 年 2 月 23 日,公司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
会议,以 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关联董事王剑峰先生、朱雪松先生、范金洪先生回避了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修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公司拟与均胜集团签订的《补充协议(二)》,条款设置合理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023 年 2 月 23 日,本公司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
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次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备查文件
(一)公司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二)公司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方案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四)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五)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六)公司与均胜集团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特此公告。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