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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699 沪市 均胜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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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699:均胜电子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及签订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01

600699:均胜电子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及签订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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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99  证券简称:均胜电子  编号:临 2022-041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及签订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关于核准宁波均
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0〕 1829号) 核准,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均胜电子”)以非公开发行
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130,821,559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499,999,992.49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26,434,675.01元后募
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473,565,317.48元。以上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由毕马
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10月26日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
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毕马威华振验字
第2000760号)。
2022年4月6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与第十届监事会第十
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 ,同意
公司在不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不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的前提下,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全资子公司宁波均胜新能源研究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新能源研究院”)与全资子公司宁波均胜智能汽车技术研究院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智能汽车研究院”),其中,新能源研究院拟使用募集资金
10,000.00万元, 智能汽车研究院拟使用募集资金20,000.00万元。 详情请参见 《均
胜电子关于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2022-012) 。
2022年5月17日,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新增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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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
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均
胜电子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 公司、 新能
源研究院、 持续督导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
波鄞州分行于近期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以下简称“四方
监管协议一”);公司、智能汽车研究院、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签订了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以下简称“四
方监管协议二” ) 。上述四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 《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单元:元
开户行  开户单位  账号
截至 2022 年 5 月 23 日
金额
中国建设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宁波鄞州分行
宁波均胜新能源研究
院有限公司
33150199503600003300  0.00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宁波分行
宁波均胜智能汽车技
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574908997510333  0.00
合计  0.00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四方监管协议一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宁波均胜新能源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甲方二”)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与中国建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3150199503600003300, 截至 2022 年 5 月 23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 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二智能汽车电子产品产能扩建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
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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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
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
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
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
况。
四、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黄科峰、赵春奎可以随时到
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
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20 日前)向甲方二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
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二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二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
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
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
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一、甲方二、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
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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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
其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名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
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
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二)四方监管协议二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宁波均胜智能汽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甲方二”)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与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乙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574908997510333,截至 2022 年 5 月 23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
甲方二智能汽车电子产品产能扩建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
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
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
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 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
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
况。
四、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黄科峰、赵春奎可以随时到
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
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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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20 日前)向甲方二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
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二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
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二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
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
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
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一、甲方二、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
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
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
起失效。
十一、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
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特此公告。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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