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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天雁:湖南天雁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会秘书、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辞职暨聘任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29

湖南天雁:湖南天雁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会秘书、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辞职暨聘任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698(A 股)    900946(B 股)                  公告编号:临 2024-024
证券简称:湖南天雁(A 股) 天雁 B 股(B 股)

          湖南天雁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秘书、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辞职暨聘任
          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辞职情况

    湖南天雁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公司董事会秘书刘青娥女士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因工作变动刘青娥女士辞去公司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职务。辞职后,刘青娥女士不再担任公司及子公司任何职务。
    根据有关规定,刘青娥女士的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截止至本公告披露日,刘青娥女士持有公司股票 15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14%,均为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辞职后将继续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对刘青娥女士在任职期间为公司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在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之前,由公司董事长杨宝全先生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公司董事会将按照相关规定,尽快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二、公司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聘任情况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将聘任叶芬女士为公司总会计师提交董事会审议;经公司董事会法律合规委员会审议通过,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将聘任叶芬女士为公司总
法律顾问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28 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的议案》,会议同意聘任叶芬女士为公司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履行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职责。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十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聘任人员简历附后)。

  特此公告。

                                      湖南天雁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6 月 29 日
附件:个人简历

    叶芬女士,1979 年 7 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历任湖
南江滨机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审计部会计;湖南江滨活塞分公司财务审计部副部长、审计监察部部长、经营规划部部长;湖南江滨机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规划部部长、副总经理。现拟任公司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叶芬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要求的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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