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96 证券简称:岩石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4
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 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 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 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
【1993】外经贸函第 544 号文批准,以社会 【1993】外经贸函第 544 号文批准,以社会
募集方式设立;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 募集方式设立;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
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一)公开发行股份; 批准的其他方式。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的授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权,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批准的其他方式。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
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公
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大
会表决。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
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
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
使质权。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表决权; 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 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 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 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
予以提供。 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
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 15 日内书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
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
索取资料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
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
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
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
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的除外。未被通知参加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
法院认定无效。 起 60 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权消灭。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
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
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