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
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
托公司依据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
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
因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
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
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信托财产自担。
中航信托·上海贵酒2023年员工持股
服务信托
信托合同
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1. 前言......3
2. 定义与解释......3
3. 声明与承诺......9
4. 信托当事人......11
5.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2
6. 信托的基本情况 ......15
7. 初始委托......16
8. 信托的成立与生效 ......17
9. 追加委托......17
10. 信托受益权的权利限制和继受 ......17
11. 信托财产的投资、运用与管理 ......18
12. 信托财产的保管 ......21
13. 越权交易......21
14. 信托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22
15. 信托相关税费和费用 ......26
16. 信托财产的分配原则与分配方式 ......28
17. 信息披露......31
18. 关于本信托存续期间文件交互方式的约定......32
19. 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 ......33
20. 本信托的终止与财产清算 ......38
21. 保密......39
22. 违约责任......39
23. 免责条款......40
24. 争议的解决方式 ......42
25. 不可抗力......42
26. 通知......42
27. 合同生效......43
28. 本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43
29. 其他事项......44
附件 1: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47
附件 2:受益人设定表 ......52
附件 3:信托财产追加委托申请书 ......53
附件 4:《信托财产投资指令书》 ......54
附件 5:《信托利益分配指令书》 ......56
1. 前言
1.1 订立本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1.1 订立本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等相关当事人在
开展本信托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
1.1.2 订立本合同的依据是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
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若因法律法规的制定或修改导致本合同的内容与
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冲突的,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
规定为准,各方当事人应及时对本合同进行相应变更和调整。
1.1.3 订立本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
1.2 本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自本信托宣布成立之日
起,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成为本信托的当事人。自本信托终止清算
完毕之日起,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不再是本信托的当事人。
2. 定义与解释
2.1 定义
除非本合同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信托合同: 指《中航信托·上海贵酒 2023 年员工持股服
务信托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与补
充。
信托文件: 指信托合同、《保管合同》及在本信托设立和
存续过程中各方当事人不时签署的其他相关
法律文件。
本信托: 指中航信托·上海贵酒 2023 年员工持股服务
信托。
委托人: 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上海贵酒股份
有限公司 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
受托人/中航信托: 指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合法继受人。
受益人: 指在本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
上海贵酒、岩石股份: 指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持股计划: 指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员工持股计
划。
管理委员会: 指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员工持股计
划管理委员会。
保管人/保管银行: 指本信托项下货币形式信托财产的保管人。本
信托成立时,指中国银行上海分行。
保管合同: 指受托人就本信托的保管服务与保管银行签
订的保管合同以及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形式审核: 即指受托人对相关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证
明材料、指令书等文件上各要素的齐全性以及
与信托文件约定的相关内容的一致性进行审
核,但不对签名以及提供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信托财产: 指委托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向受托人交付的财
产以及受托人因该等财产的运用、管理、处分
或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总和。
信托财产总值: 指截至某日受托人和保管人根据本合同约定
的估值方法对本信托项下各种形式信托财产
计算的价值总和。信托财产总值的计算以元为
单位,精确到小数点后第二位(即精确到
0.01),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信托财产净值: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指截至某日信托财产总
值减去应由本信托承担的费用及负债(如有)
后的余额。信托财产净值的计算精确到小数点
后第二位(即精确到 0.01),小数点后第三
位四舍五入。
信托单位: 指信托受益权的份额化表现形式。一份信托单
位对应一份信托受益权份额。本信托成立时一
份信托单位价格为人民币壹元,本信托成立后
以信托单位净值作为信托单位的价格。
信托单位净值: 指截至某日信托财产净值与该日信托单位份
额之比,其计算公式为:信托单位净值=信托
财产净值÷信托单位份额,其结果以元/份为
单位,精确到小数点后第四位(即精确到
0.0001),小数点后第五位舍位,由此产生的
损益归入信托财产。
信托单位份额: 指截至某日信托单位的数量。本信托项下的信
托单位份额按照如下方式确定:(1)除本合
同另有约定外,截至某日本信托项下的信托单
位份额=本信托成立日信托单位份额+追加委
托的信托财产对应的信托单位份额-所分配信
托利益对应的单位份额+/-由于其他原因导致
的信托单位份额变化;(2)本信托成立日信
托单位份额=初始委托的信托财产金额÷(1
元/份);(3)本信托成立后委托人追加委托
的信托财产对应的信托单位份额按照如下方
式计算:追加委托的信托财产对应的信托单位
份额=追加委托的信托财产金额÷追加委托估
值日的信托单位净值;(4)信托财产进行分
配的,所分配信托利益对应的信托单位份额=
分配的信托利益金额÷分配估值日的信托单
位净值。信托单位份额的计算结果精确到小数
点后第二位(即精确到 0.01),小数点后第
三位四舍五入。
信托受益权: 指受益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于本信托存续期
间及信托终止清算期间享有的获得信托利益
的权利以及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
利。
初始委托: 指本信托成立时,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
受托人交付委托财产的行为。
追加委托: 指本信托成立后,委托人向受托人提出追加委
托申请,经受托人同意后,向受托人交付委托
财产的行为。
追加委托确认日: 指委托人向本信托追加委托信托财产,经受托
人审核满足信托文件约定,确认追加委托成功
之日。具体日期以委托人发出的追加委托申请
回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