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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695 沪市 退市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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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695:绿庭投资关于收到股票终止上市决定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5-10

600695:绿庭投资关于收到股票终止上市决定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A股  600695      证券简称:A股 *ST绿庭        编号:临2022-027

        B股  900919                B股 *ST绿庭B

          上海绿庭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股票终止上市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终止上市的证券种类、证券简称、证券代码:A 股、*ST 绿庭、600695;
        B 股、*ST 绿庭 B、900919。

       退市整理期的交易起始日为 2022 年 5 月 17 日,预计最后交易日期为
        2022 年 6 月 7 日。

       退市整理期间股票在风险警示板交易。

  上海绿庭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9 日
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关于上海绿庭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2〕126 号),上交所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

    一、终止上市的证券种类、证券简称、证券代码

  1、证券种类:A 股、B 股

  2、证券简称:*ST 绿庭、*ST 绿庭 B

  3、证券代码:600695、900919

    二、终止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因 2020 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 1 亿元,公司股票
已被上交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披露了《2021 年年度报
告》,报告显示,2021 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为 9,774.93 万元,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为 61.11 万元,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3,120.62 万元。上述情形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3.11 条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3.14 条的规定,经上交所上市委员会审核,决定终止公司 A 股和 B 股股票上市。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6.1 条、第 9.6.4 条和第 9.6.10
条等规定,自上交所公告终止决定之日后 5 个交易日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上交所在退市整理期届满后 5 个交易日内,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退市整理期间,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交所其他规定,并履行相关义务。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1.15 条的规定,公司将立即安排股票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股份转让相关事宜,保证公司股票在摘牌之日起 45 个交易日内可以转让。

    三、终止上市后股票登记、转让、管理事宜

  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将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公司将尽快聘请股份转让服务机构,委托其提供股份转让服务,并授权其办理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结算系统股份退出登记,办理股票重新确认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份登记结算等事宜。

    四、终止上市后公司的信息披露指定媒体、联系人、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1、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大公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2、联系人:董事会办公室

  3、联系电话:021-52716027

  4、联系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中山西路 555 号绿洲大厦附楼

  5、电子邮件:hongli@greencourtinvestment.com

    五、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及相关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自上交所公告对上市公司股票作出终
止上市的决定之日后的 5 个交易日届满的次一交易日(2022 年 5 月 17 日)起,公
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在退市整理期间,公司股票继续在风险警示板交易,首个交易日无价格涨跌幅限制,此后每日涨跌幅限制为 10%。

  关于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相关安排详见公司同日刊登的《关于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28)。公司股票在退市
整理期届满后的 5 个交易日内由上交所予以摘牌,公司 A 股和 B 股股票终止上市。
    六、其他重要事项


  提示各主体及时办理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投资者或托管券商等市场主体在股票终止上市暨摘牌前及时了结股票质押式回购、约定购回、融资融券、转融通、沪股通等业务;

  (2)对于自股票终止上市暨摘牌后至进入退市板块办理股份登记、挂牌期间到期的司法冻结业务,建议有权机关在股票终止上市日前通过原协助执行渠道提前办理续冻手续。

  特此公告。

                                      上海绿庭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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