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94 证券简称:大商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2
大商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不存在首发战略配售股份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1 元
每股派送红股 0.1 股
相关日期
新增无限售 现金红利发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条件流通股 放日
份上市日
A股 2024/6/7 - 2024/6/11 2024/6/11 2024/6/11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5 月 8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8 日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3 年年度利
润分配预案》,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
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0.00 元(含税),每 10 股派送红股 1
股。
公司总股本为 293,718,653 股,扣除不参与利润分配的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己回购的股份合计 9,125,407 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份数为 284,593,246 股,共计派发红利
284,593,246 元,派送红股 28,459,325 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 322,177,978 股。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及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及流通股份变动比例,计算公式如下: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284,593,246×1.00)÷293,718,653≈0.9689 元/股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送股比例)÷总股本=(284,593,246×0.1)÷293,718,653≈0.0969
综上,本次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一 0.9689)÷1.0969
三、 相关日期
除权(息) 新增无限售 现金红利发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日 条件流通股 放日
份上市日
A股 2024/6/7 - 2024/6/11 2024/6/11 2024/6/11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大商集团有限公司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 1.00 元。
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账户,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
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
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89 元(其中,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 1.00 元,扣税 0.10 元;每股送红股 0.1 股,扣税 0.01 元,共计每股扣税 0.11
元)。如果 QFII 及 RQFII 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 2014 年颁布的《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89 元(其中,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1.00 元,
扣税 0.10 元;每股送红股 0.1 股,扣税 0.01 元,共计每股扣税 0.11 元)。对于香港投资
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相关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该类股东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的相关规定在所得发生地自行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1.00 元。
五、 股本结构变动表
单位:股
本次变动前 变动数 本次变动后
送股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非流通股) 0 0 0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流通股) 293,718,653 28,459,325 322,177,978
1、 A 股 293,718,653 28,459,325 322,177,978
三、股份总数 293,718,653 28,459,325 322,177,978
六、 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 322,177,978 股摊薄计算的 2023 年度每股收益为
1.57 元。
七、 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411-83643215
特此公告。
大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6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