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94 证券简称:大商股份 编号:2023-047
大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部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大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6 日召开第十一届董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审计委员会 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提名委员 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总经理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 会秘书工作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并废止《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 度》及《子公司报告制度》。同日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其中《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 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 订<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和《关于修订<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大商股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进行修订,主要条款修订情况如下:
公司章程原条款 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第四十一条 除财务资助及提供担保外,公司发生
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
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东大会审议通过。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交易的,可以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免于按照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仍应当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担保; (一)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
10%的担保;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规则第四十一条第一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款第(四)项或者第(六)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保。 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
第四十三条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
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
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
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时,应当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四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
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
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司提出提案。
…… ……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