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大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3年12月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大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相关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
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
股份:
(一)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二)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
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大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
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五条的规定。
第八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
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
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上海证券交
大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
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交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 个月。
第十三条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
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
持股份的,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
股票:
大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在上述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应当立即向公司董事会秘书书面报告,由公司向监管部门申报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
时、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买卖公司股票而
受到处罚的,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会负责解释,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如与日后颁布的国家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冲突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大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