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94 证券简称:大商股份 公告编号:2022-049
大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民事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原告、被上诉人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不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造成影响。
一、本次起诉的基本情况
因与新乡市盛世同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泰物业”)、新乡市金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源物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公司全资子公司大商集团(新乡)新生活时代广场购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生活广场”)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新乡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双方《房屋租赁合同》解除,被告返还原告租金、赔偿违约金及各项损失等共
计 1.1 亿元并承担诉讼相关费用,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10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告》(2021-003 号)。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该事项做出一审民事判决:1、终止新生活广场与同
泰物业、金源物业于 2016 年 4 月 18 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驳回新生
活广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新生活广场负担 591,700 元,同泰物业、金源物业负担 100 元。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同泰物业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反诉
案件受理费,按其撤回反诉处理,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1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告》(2021-058 号)。
同泰物业不服上述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大商公司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大商公司承担。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新生活广场收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100 元,由新乡市盛世同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案件已终审判决,不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造成影响。
特此公告。
大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31 日
报备文件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