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94 证券简称:大商股份 公告编号:2022-019
大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民事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一审被告)
涉案的金额:133,037,415.04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出于谨慎性考虑,公司已计提租金等费用,本次判决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负面影响。
本次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河南省金博大投资有限公司(简称“金博大投资”)因与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支付其租金、违约金并赔偿空租期损失合133,037,415.04 元并承担诉讼费;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郑州中院”)已对本案作出(2020)豫 01 民初 1211 号一审判决,判决公司支付金博大投资租金 36,520,113.94 元及相应违约金、诉讼费等,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0年12月15日披露的《关于涉及民事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6),
以及 2021 年 3 月 27 日披露的《关于涉及民事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1-018)。
公司认为,金博大投资作为国有企业,应按《郑州市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举措》规定,实行房租“两免三减”政策给予租金减免。一审判决仅在判决金额中免除公司约一个月的租金,因此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依法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1、变更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 01 民初 1211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大商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省金博大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租金 23,940,963.58元”;2、一审、二审的诉讼费全部由河南省金博大投资有限公司承担。公司上
诉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9 日披露的《关于提起上诉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021)。
金博大投资也对郑州中院作出的(2020)豫01民初1211号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请求将(2020)豫01民初121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为支持金博大投资的诉讼请求(不服部分为一审判决免除的36天租金及相应违约金);依法改判公司支付金博大投资空租期损失75,328,172.44元以及因拆除装修物而产生的损失暂计200万元;本案一审、二审诉讼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披露的《关于涉及民事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40)。公司后收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传票,该诉讼于9月7日开庭审理,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4日披露的《关于涉及民事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59)。
一、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598,755 元,由金博大投资负担501,481 元、大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97,274 元。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出于谨慎性考虑,公司已计提租金等费用,本次判决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大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