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94 证券简称:大商股份 公告编号:2021-018
大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民事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133,037,415.04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大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信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投资”)、河南省金博大投资有限公司(简称“金博大投资”,为信达公司全资子公司)基于《金博大城项目合作特别协议》、《土地转让协议》及《河南郑州金博大城商场十年期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等合同产生系列纠纷,互有诉讼。
公司认为,《河南郑州金博大城商场十年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明显高于正常市场价格,该租金标准的确定系基于《金博大城项目合作特别协议》对金博大城项目的整体性约定,并以此为前提,信达投资对《金博大城项目合作特
别协议》的违约导致该租金标准的约定已失去前提和基础。2020 年 4 月 22 日,
公司与金博大投资解除《租赁合同》,并开始办理物业的交接。
金博大投资认为,依据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双方租赁期限自 2013 年
10 月 1 日起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止,租金标准为 2013 年 10 月 1 日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为 132,184,000 元,此后每年递增 1.68%,公司应按合同约定的租金标
准按季度支付租金;合同提前解除后,金博大商场处于空租状态,故金博大投资
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支付其租金、违约金并赔偿空租期损失合计
133,037,415.04 元并承担诉讼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15 日披露的《关于
涉及民事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0-046)。
二、本次诉讼的一审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 01 民初 1211 号一审判
决,判决结果如下:
1、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金博大投资租金 36,520,113.94 元,违约金
3,652,011.39 元(违约金暂计至 2020 年 9 月 11 日,之后违约金以租金
36,520,113.94 元为基数,参照合同约定的每日万分之四违约金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为止)。
2、驳回金博大投资其他诉讼请求。
3、案件相关诉讼费用 711,987 元,由金博大投资负担 217,534 元,由公司
负担 494,453 元。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将 2020 年 1-4 月的租金 44,331,156.92 元计入当
期费用。本判决为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公司目前尚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大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