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94 证券简称:大商股份 公告编号:2021-007
大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26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
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
一、《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新增一条作为第十条:
第十条 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
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
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八条 公司成立时发起人为大
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认购的股份数
为 3,175 万股,股权性质为国家股。
1992 年 5 月 9 日,经大连市体改委大
删除
体改委发[1992]36 号文批准,大连商
场以募集方式由国有企业改组设立为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总股本 4,675 万
股,其中国家股以国有净资产作价
3,175 万股入股,占总股本 67.91%。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第 十 九 条 公 司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293,718,653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 293,718,653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为:普通流通股 293,718,653 股,无 普通股 293,718,653 股,无其他种类股
有限售条件股票。 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司合并;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收购其股份的。 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式; 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式。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 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 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 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工。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 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 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有,公司董事会(董事局)将收回其 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
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 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
制。 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
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
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定的法定最低人数(少于 5 人),或 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少于 9 人); ……
……
第八十二条 董事、非职工监事 第八十二条 董事、非职工监事候
候选人名单由董事会(董事局)、监 选人名单由董事会、监事会以提案的方事会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 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单独或合计持股决,单独或合计持股 3%以上的股东可 3%以上的股东可以以股东大会临时提案以以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方式提名董 的方式提名董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
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非职工监事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非职工监 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 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
票制。 份比例在 30%及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 投票制。
会选举董事或者非职工监事时,每一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非职工监事 选举董事或者非职工监事时,每一股份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 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非职工监事人数相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董事局) 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或单独或合计持股 3%以上的股东应当 中使用。董事会、监事会或单独或合计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非职工监事的 持股 3%以上的股东应当向股东公告候
简历和基本情况。 选董事、非职工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
第九十六条第一款 董事由股东 第九十六条第一款 董事由股东大
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 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连 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董事在任期届 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连任时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 间不得超过六年。
务。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董事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 13 名董
局)由 15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5 人,设董事长
5 人,设董事长(主席)1 人,副董事 (主席)1 人,副董事长(副主席)1
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