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92 证券简称:亚通股份 公告编号:2023-032
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3 年 9 月 25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公司章程>的议案》,拟修订《公司章程》,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
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在上海市 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在上海市市
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
91310000132221817R。证照编号为: 91310000132221817R。
00000000201706300011。 公司经上海市人民政府交通办公
公司经上海市人民政府交通办公 室“沪府交企(1993)第 184 号”《关于
室沪府交企(1993)第 184 号关于同意 同意上海崇明县轮船公司改组为上海 上海崇明县轮船公司改组为上海亚通 亚通股份有限公司并向社会公开发行 股份有限公司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 股票的批复》,以社会募集方式设立;在 的批复,以社会募集方式设立;在上海市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
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业执照。公司遵照《公司法》规定和“国照。公司遵照《公司法》规定和国务院国 务院国发(1995)17号”通知,对公司章发(1995)17号通知,对公司章程进行了 程进行了规范,并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规范,并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 记手续。
第七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永久存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
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
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 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总经济师及董事 会秘书、财务总监、总经济师及董事会会决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决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
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增加资本: 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 司合并;
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或者股权激励;
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
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 权益所必需。
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
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行。 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起1 年内不得转让。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上市交易日之起 1 年内不得转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 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
时间限制。 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形的除外。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
任。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 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 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
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
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
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
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程;
缴纳股金;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式缴纳股金;
不得退股;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 不得退股;
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
司债权人的利益;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 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
赔偿责任。 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