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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692 沪市 亚通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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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通股份:亚通股份全资子公司上海西盟物贸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结果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14

亚通股份:亚通股份全资子公司上海西盟物贸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结果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692    证券简称:亚通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1
      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上海西盟物贸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西盟物贸有限公司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涉案的金额:800 万元。

    是否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公告日公司已对该笔应收款计提坏账准备 600 万元,鉴于判决的执行情况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尚不能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 诉讼的基本情况

  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亚通股份”)于
2021 年 11 月 15 日披露了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西盟物贸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西盟公司”)与上海善联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善联公
司”)的民事诉讼事宜,内容详见 2021 年 11 月 15 日刊载于《上海
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西盟物贸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

告》(公告编号:2021-019)。2022 年 11 月 16 日,公司收到上海
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22)沪 0109 民初 2474 号《民事判决书》,对
此案做出一审判决,内容详见 2022 年 11 月 17 日刊载于《上海证券
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西盟物贸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30)。上海善联投资有限公司因不服一审判
决,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3 年 3 月 1 日,上海
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近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3)沪 02 民终 2839 号《民事判决书》。
二、 二审的请求、答辩内容及其理由

  善联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西盟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事实错误。1.一审中,善联公司已提交其与上、下游企业之间的交易价格及进销差价,明确证明了善联公司为了弥补西盟公司与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建公司”)钢材买卖合同所遭受的损失。且西盟公司在起诉前多次与善联公司协商处理该部分亏损问题,西盟公司对于上述谈判沟通过程均不予否认。在谈判过程中,西盟公司并未否定善联公司关于本案代为挂账亏损的事实,只是希望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处理双方之间遗留事务。正是基于此情况,善联公司支付了相应款项,剩余系争 800 万元做协商处理。2.一审庭审中,西盟公司子公司员工刘林美出庭作证,证实善联公司在往来账上拖欠西盟公司的 800 万元系西盟公司挂在善联公司账上的西盟公司自身的亏损。刘林美作为西盟公司的员工,其证词最符合客观真相;若其证词不符合事实,其不可能出庭作证。此外,证人陈田的证词亦能证明西盟公司在善联公司挂账的事实。3.善联公司在询证函上签字、盖章行为的性质与挂账行为的性质相同,
目的一致。善联公司不可能一方面同意西盟公司挂账亏损,另一方面又用事实行为揭穿挂账行为,导致西盟公司挂账目的不能实现。一审判决与相关事实存在逻辑上的矛盾,说理存在重大缺陷。综上,前述证据互相印证,足以证明系争 800 万元系西盟公司自身亏损,不应由善联公司承担还款责任。故请求二审法院支持善联公司的上诉请求。
  西盟公司辩称:不同意善联公司的上诉意见。1.西盟公司确实与善联公司进行过协商,但在一审庭审中,西盟公司已反复强调该谈判协商的内容与本案无关。2.证人存在利害关系,且证人不可能知晓公司运营管理情况,证人证言不足以推翻《钢铁产品购销协议》及询证函等证据的效力。此外,在上海善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善巨公司”)的股权转让后,善联公司仍在询证函上就系争预付款未向西盟公司返还事宜进行确认。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合法合理,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 二审判决情况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善联公司坚持一审抗辩意见,认为其确实尚结欠西盟公司预付款 800 万元,但该款项系西盟公司业务亏损在善联公司处的挂账,应用此款项弥补西盟公司与建工公司钢材买卖合同对善联公司造成的损失。现善联公司于一、二审中均认可《钢铁产品购销协议》及询证函的真实性,其提供的证人证言并不足以否定《钢铁产品购销协议》及询证函的效力。善联公司上诉称其在询证函上盖章的行为系为了配合西盟公司的挂账行为。然,作为商事主体,善联公司理应知晓在询证函中加盖公章应承担的相应法律后果。善联公司于一
审中提交的其与上、下游企业之间交易价格及进销差价等证据,均不能有效证明系争 800 万元系西盟公司挂账于善联公司,用于弥补西盟公司与建工公司钢材买卖合同对善联公司造成的损失。故本院对善联公司的该节上诉意见不予采信。

  综上,善联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67,800 元,由上诉人上海善联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公告日公司已对该笔应收款计提坏账准备 600 万元,鉴于判决的执行情况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尚不能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法院审理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公告。

                                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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