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91 证券简称:阳煤化工 公告编号:临 2024-024
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8 日召开公司第十
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修订如下:
原条款 修订后的条款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国内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国内
贸易:批发、零售化肥、化工产品(除 贸易:批发、零售化肥、化工产品(除 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产品)、农副 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产品)、农副 产品(除国家专控品)、化工原辅材料(除 产品(除国家专控品)、化工原辅材料(除 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原料)、矿产 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原料)、矿产 品、建材(木材除外)、钢材、有色金属 品、建材(木材除外)、钢材、有色金属 (除专控品)、通用机械、电器、仪器、 (除专控品)、通用机械、电器、仪器、 仪表、润滑油、润滑脂类;以自有资金 仪表、润滑油、润滑脂类;以自有资金 对煤化工及相关产业的投资、技术研发、 对煤化工及相关产业的投资、技术研发、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企业管理咨询;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企业管理咨询; 危险废物经营;进出口:货物及技术进 危险废物经营;进出口:货物及技术进 出口贸易;环己胺、氢氧化钠、乙酸、 出口贸易;环己胺、氢氧化钠、乙酸、 硝酸、甲醛溶液、次氟酸钠溶液、乙烯、 硝酸、甲醛溶液、次氟酸钠溶液、乙烯、 氨、丙烷、丙烯、次氟酸钙、硝酸钠、 氨、丙烯、次氟酸钙、硝酸钠、亚硝酸 亚硝酸钠、过氧化氢溶液、碳化钙、硫 钠、过氧化氢溶液、碳化钙、硫磺、萘、 磺、萘、氯乙酸、三氯化磷、苯胺、五 氯乙酸、三氯化磷、苯胺、五氧化二钒、 氧化二钒、2-甲基-1-丙醇、苯、二甲苯 2-甲基-1-丙醇、苯、二甲苯异构体混合 异构体混合物、环己酮、甲醇、四氢呋 物、环己酮、甲醇、煤焦油、四氢呋喃、
喃、乙醇、乙酸甲酯、异丁醛、正丁醇、 乙醇、乙酸甲酯、异丁醛、正丁醇、正正丁醛的批发(无储存)(仅限分支机构) 丁醛的批发(无储存)(仅限分支机构)
(有效期 2020-08-18 至 2023-01-14); (有效期 2023-02-03 至 2026-02-02);
自有设备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自有设备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 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
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一)不存在法律、法规及本章程 (一)不存在法律、法规及本章程
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二)具有本章程第一百二十八条 (二)具有本章程第一百二十八条
所要求的独立性; 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
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则; 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或
者其它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 经济或者其它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
经验; 的工作经验;
(五)具备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履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
独立董事职责。 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章程规
定的其他条件;
(七)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
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
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
立董事的职责。
第一百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 第一百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
有独立性,不得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有独立性,不得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利益冲突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妨碍独立客 利益冲突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妨碍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 观判断的情形。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
董事: 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关联人任职的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
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 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
员; 会关系;
(二)在下列机构任职的人员及其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直系亲属:持有或控制公司已发行股份 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5%以上的单位、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与公司存在业务关系或利益关系的机 (三)在下列机构任职的人员及其
构; 配偶、父母、子女:直接或者间接持有
(三)持有或控制公司已发行股份 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公司前1%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 五名股东单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制人的附属企业;
(四)为公司及其关联人提供财务、 (四)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
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 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
(五)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四项 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
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职的人员;
(六)本章程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况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
的,公司应当及时解聘。 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
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
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
五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中的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
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
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
关系的企业。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的提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的提
名、选举和更换: 名、选举和更换:
(一)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 (一)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 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的提 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的提
案,并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案,并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提名人不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 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 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 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 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 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 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系发表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 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告知 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上述内容,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已经对候 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
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三)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 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
以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审查意见。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
(四)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无特殊理 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
由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也未委托 的有关材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 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 上海证券交易所就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况及本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 否符合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 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被免职。 (三)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公司
(五)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 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提前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以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六年;
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 (四)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席董事会会议的,也未委托其他董事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 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在该事实发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 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例低于法定最低人数要求时,该独立董 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继任独立董事填补 (五)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