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
2022 年 4 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A 股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及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本部分内容中的词语简称与“释义”部分保持一致。
一、本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股票期权。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的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 10,515.20 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份 944,652.2864 万股的 1.11%。本计划下授予的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满足生效条件和生效安排的情况下,在可行权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 1 股本公司人民币 A股普通股股票的权利。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授予股票期权股份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股票期权的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四、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23.86 元。
该行权价格为下列价格之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23.86 元;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内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23.70 元;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授予股票期权股份登记期间,若公司发
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六、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共计 1,840 人,为对公司整体业绩和长期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核心人员(不含公司现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业务主管、核心技术人员及业务骨干。不含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七、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自各自授权日起满 12 个月后分四期行权,每期行权的比例分别为 25%、25%、25%、25%。
八、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九、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十、公司承诺不为任何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一、公司承诺本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三、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A 股、D 股及 H 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后方可实施。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A 股、D 股及 H 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登记、
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失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前述 60 日内)。
十四、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十五、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本计划的后续管理,董事会对本计划有最终解释权。
目录
一、释义...... 7
二、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8
三、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9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9
五、股票期权的来源、数量和分配......11
六、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等待期、可行权日和禁售期......11
七、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13
八、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 14
九、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7
十、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及成本测算...... 19
十一、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22
十二、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 25
十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 27
十四、纠纷解决机制...... 30
十五、附则...... 30
一、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名词或简称在本计划中具有如下含义:
本公司、公司 指 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计 指 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划、本激励计划草案
股票期权、期权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条件购买本公司
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对公司整体业绩和长期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
核心人员,包括公司业务主管、核心技术人员及业务骨干
有效期 指 从股票期权授权日起至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的时间段
授权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价格 指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在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时确定的激励对象购
买公司股票的价格
等待期 指 股票期权授权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票期权的行为,在本
行权 指 激励计划中行权即为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设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
海尔智家股票的行为
可行权日 指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条件 指 根据本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香港联合交易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1、本激励计划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的。
二、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一)制定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1、随着公司从“高端品牌”到“场景品牌”到“生态品牌”升级的物联网引爆引领,公司需要长远布局规划来保障战略成果的实现,也需要完善与之匹配的长期激励计划。为此,本次期权激励计划引导核心科技人才及业务团队不断创业创新,通过制定长周期的业绩增长指标,充分发挥和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激励其为用户创造最佳体验,实现跨越周期的业务发展。
2、本次激励工具的周期对标未来四年的发展,有利于驱动激励对象承接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目标,进一步推动业务协同整合、提升运营效率、实现行业引领。
3、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提升公司价值与股东价值。核心科技人才及业务团队通过股票期权计划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或相关权益,有利于完善治理架构,建立核心团队与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一致性基础,提升公司价值和股东价值。
4、完善公司薪酬管理体系,进一步吸引人才。公司实施股票期权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的薪酬激励体系,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支持一流人力资源的开放平台,兼顾公司长期利益,能更好的吸引创业团队、激励公司经营管理骨干,从而更好地促进公司发展。
(二)本激励计划的原则
1、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激励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
2、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遵循自主决定,自愿参加,公司不以强行分配的方式强制参加激励计划。
3、利益共享原则
本激励计划与公司关键业绩指标挂钩,强化公司共同愿景,紧密绑定公司管理
层和核心骨干人员与股东的长期利益。
三、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A 股、D 股及 H 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四)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下列人员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