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
2022 年 4 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A 股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及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工具:股票期权
股份来源: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10,515.20 万份股票期权,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份总数 944,652.2864 万股的 1.11%。
一、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名词或简称在本计划中具有如下含义:
本公司、公司 指 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计
划、本激励计划(草 指 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案)
股票期权、期权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条件购买本公司
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对公司整体业绩和长期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
核心人员,包括公司业务主管、核心技术人员及业务骨干
有效期 指 从股票期权授权日起至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的时间段
授权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价格 指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在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时确定的激励对象购
买公司股票的价格
等待期 指 股票期权授权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票期权的行为,在本
行权 指 激励计划中行权即为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设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
海尔智家股票的行为
可行权日 指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条件 指 根据本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香港联合交易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1、本激励计划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的。
二、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一)制定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1、随着公司从“高端品牌”到“场景品牌”到“生态品牌”升级的物联网引爆引领,公司需要长远布局规划来保障战略成果的实现,也需要完善与之匹配的长期激励计划。为此,本次期权激励计划引导核心科技人才及业务团队不断创业创新,通过制定长周期的业绩增长指标,充分发挥和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激励其为用户创造最佳体验,实现跨越周期的业务发展。
2、本次激励工具的周期对标未来四年的发展,有利于驱动激励对象承接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目标,进一步推动业务协同整合、提升运营效率、实现行业引领。
3、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提升公司价值与股东价值。核心科技人才及业务团队通过股票期权计划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或相关权益,有利于完善治理架构,建立核心团队与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一致性基础,提升公司价值和股东价值。
4、完善公司薪酬管理体系,进一步吸引人才。公司实施股票期权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的薪酬激励体系,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支持一流人力资源的开放平台,兼顾公司长期利益,能更好的吸引创业团队、激励公司经营管理骨干,从而更好地促进公司发展。
(二)本激励计划的原则
1、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激励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
2、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遵循自主决定,自愿参加,公司不以强行分配的方式强制参加激励计划。
3、利益共享原则
本激励计划与公司关键业绩指标挂钩,强化公司共同愿景,紧密绑定公司管理层和核心骨干人员与股东的长期利益。
三、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对公司整体业绩和长期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核心人员(不含公司现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业务主管、核心技术人员及业务骨干。
(二)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该在召开股东大会、A 股、D 股及 H
股类别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应当在股东
大会、A 股、D 股及 H 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
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四、股票期权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二)授出股票期权的数量
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10,515.20 万份股票期权,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份总数 944,652.2864 万股的 1.11%。
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分配情况如下:
激励对象 获授的股票期权 占授予股票期权 占目前股份总数
数量(万份) 总数的比例 的比例
公司业务主管、核心技术人员及业 10,515.20 100.00% 1.11%
务骨干(1,840 人)
注: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
东大会、A 股、D 股及 H 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份总数的 1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等待期、可行权日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所有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权日
授权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A 股、D 股及 H 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后由董事会确定。公司需在股东大会、A 股、D 股及 H 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授予股票期权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股票期权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权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准。
(三)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均自授权日起计。授权日与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 12 个月。
(四)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权日
1、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A 股、D 股及 H 股类别股东大会通过后,授予
的股票期权自等待期满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
间内行权:
(1)公司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召开前 60 日至年度报告披露当日(含首尾两天);
(2)公司审议季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召开前 30 日至季报或半年报披露当日(含首尾两天);
(3)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含首尾两天);
以上(1)-(3)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期间,包括本公司延期公布业绩的期间;
(4)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5)公司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及公司证券上市地的交易所等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期间。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授权日起满 12 个月后,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可以在未来分四期行权,具体行权安排如下:
行权安排 行权期 可行权数量占获授期权
数量比例
授予的股票期权的 自授权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日 25%
第一个行权期 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授予的股票期权的 自授权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日 25%
第二个行权期 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授予的股票期权的 自授权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日 25%
第三个行权期 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授予的股票期权的 自授权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日 25%
第四个行权期 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五)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1、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董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