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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690 沪市 海尔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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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690: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1年修订)

公告日期:2021-03-06

600690: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1年修订) PDF查看PDF原文

                    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节 购买公司股份的财务资助
第四章 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五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三节 董事会

  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

第七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十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十三章 争议解决
第十四章 附则


                    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以下简称“《必备条款》”)、《国务院关于调整适用在境外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期限等事项规定的批复》、《关于到香港上市公司对公司章程作补充修改的意见的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德国证券交易法》、《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法兰克福上市规则》”)(《德国证券交易法》、《法兰克福上市规则》以及欧盟关于证券发行及交易的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为“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相关上市规定”)、《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经青岛市体改委发[1989]3 号文批准,在对原青岛电冰箱总厂改组的基础上,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了青岛琴岛海尔电冰箱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时公司名称变更为青岛海尔电冰箱股份有限公司,2001 年变更为青岛海尔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9 年变更为现在的名称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载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70200264574251E。

  第四条 公司于 1993 年 10 月 2 日至 10 月 2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证监发字[1993]78 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000
万股,并于 1993 年 11 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在境内发行的股票简称“A
股”)。

  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11 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 D 股普通股 265,000,000 股境外上
市外资股(以下简称“D 股”),并于 2018 年 10 月 24 日在中欧国际交易所 D 股市场首次
公开发行新股并上市;2018 年 11 月 23 日,独家全球协调人(代表承销商)部分行使超额
配售权,公司额外发行 6,013,973 股境外上市外资股(D 股),并于 2018 年 11 月 30 日在
中欧国际交易所 D 股市场上市。

  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27 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 H 股普通股 2,448,279,814 股境外
上市外资股(以下简称“H 股”),并于 2020 年 12 月 23 日以介绍方式在香港联合交易所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

  第五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Haier Smart Home Co., Ltd.

  第六条 公司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海尔工业园内


  邮政编码:266101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玖拾亿贰仟柒佰捌拾肆万陆仟肆佰肆拾壹(¥9,027,846,441)元。

  第八条 公司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条 公司的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自公司章程生效之日起,公司章程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公司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公司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

  第十三条 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四条 根据《公司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五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用户为师,科技先导,以名牌战略保持市场导向和领先地位,为股东提供满意的利益,以不断增长的实力成为有竞争力的国际化企业,为人类进步尽责。

  第十六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电器、电子产品、机械产品、通讯设备及相关配件、工业自动化控制设备、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的研发与制造;家用电器及电子产品技术咨询服务;进出口业务(按外经贸部核准范围经营);从事数字科技、智能科技、软件科技;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包含工业互联网及家电产品等);数据处理;应用软件开发及服务;先进控制与优化技术的开发与应用研究;批发零售;国内商业(国家禁止商品除外);矿泉水制造、饮食、旅游服务(限分支机构经营)企业管理服务及咨询、信息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八条 公司在任何时候均设置普通股;公司根据需要,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可以设置其他种类的股份。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公司各类别股东在以股利或其他形式所作的任何分派中享有同等权利。

  第二十条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包括 A 股、D 股和 H 股,均为有面值股票,每股面值
人民币一元。

  第二十二条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司可以向境内投资人和境外投资人发行股票。

  前款所称境外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的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人;境内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的,除前述地区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投资人。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内资股。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以外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外资股。外资股在境外上市的,称为境外上市外资股。持有内资股的股东,称为内资股股东。持有外资股或境外上市外资股的股东,称为外资股股东。

  前款所称外币是指中国外汇主管部门认可的,可以用来向公司缴付股款的人民币以外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定货币。内资股和外资股同是普通股,享有和承担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发行的内资股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集中托管;公司发行的D股股票在明讯银行(Clearstream BankingAG, Frankfurt am Main)登记、集中托管;公司发行的 H 股股票主要在香港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托管,亦可由股东以个人名义持有。

  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立之时,青岛电冰箱总厂(现为“海尔集团公司”)以有形资产出
资入股 91,024,500 元,联社基金折股 7,294,500 元,外单位参股 226 万元,职工个人股
1,904,000 元;共计股本金:102,483,000 元,每股 500 元,合计 204,966 股。出资时间为
1989 年。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总股本为普通股 9,027,846,441 股,其中内资股股东持有6,308,552,654 股,占公司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69.88%;境外上市外资股(D 股)股东持有271,013,973 股,占公司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3.00%;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股东持有2,448,279,814 股,占公司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27.12%。


  第二十六条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计划,公司董事会可以分别作出发行实施安排。

  第二十七条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分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计划,可以自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之日起 15 个月内分别实施。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发行计划确定的股份总数内,分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应当分别一次募足;有特殊情况不能一次募足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也可以分次发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新股;

  (四)向现有股东配售新股;

  (五)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六)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等相关监管机构核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增资发行新股,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核准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证券上市地上市规则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一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证券上市地上市规则另有规定外,公司股份可以自由转让,并不附带任何留置权。

  第三十二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公司证券上市地上市规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偿债担保。

  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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