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尔电冰箱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完成资产收购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行为的通知》的规定,现将我公司收购青岛海尔空调器有限总公司(以下简称“空调公司”)股权的实施完成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我公司与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就收购空调公司74.45%股权事宜(以下简称“本次收购”)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我公司已于2001年1月21日,将我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公司字[2000]238号文核准之公募增发的全部募集资金人民币1,748,197,420.84元及自筹资金,共计人民币2,000,000,000元一次性划入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指定的帐户。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科技工业园分局于2001年2月19日,对空调公司因我公司收购其74.45%股权而引起股东及股权比例变更的法律事实进行了变更登记;据此我公司已实施完成了本次收购工作。
我公司聘请的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就本公司本次收购的实施结果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所认为:我公司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行为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规定以及我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转让合同》,完成了本次收购的过户登记手续;有关本次收购的变更登记手续真实、合法、有效;我公司已合法拥有空调公司74.45%的权益,加上原持有空调公司的25.5%股权,在本次收购完成后,本公司共计持有空调公司99.95%的股权。
特此公告。
青岛海尔电冰箱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