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A 600689 证券简称: 上海三毛 编号:临 2022-038
B 900922 三毛 B 股
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二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所处当事人地位:全资子公司上海三联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为
上诉人(原审被告)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本次为终审判决结果。公
司将在再审期限内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三联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北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原审第三人:上海浦东北蔡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2020年8月,上海北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蔡资
管”)以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为由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本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上海三联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联印染公司”)返还位于浦东新区高科西路3019地块(房产登记簿记载地址:北蔡镇北川公路2590号)内约6.076亩土地,并支付场地占有使用费。
2022年2月14日,三联印染公司收到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三联印染公司返还北蔡资管涉案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同时,北蔡资管向三联印染公司支付房屋补偿款1346万元等。三联印染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以一审法院判非所请、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请。
(详见公司于2020年8月22日、2022年2月15日、2022年7月30日披露于《上海证券报》、《香港文汇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诉讼判决情况
2022年10月11日,三联印染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2)沪01民终7295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本案作出二审判决,判决内容如下:
“经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土地租赁合同得到了登记权利人北蔡印染公司的认可,且已经履行到期,故上诉人应当向被上诉人交还系争土地及房屋。北蔡印染公司虽然曾经在1992年与上海三毛约定以土地出资,但在1998年,双方又约定终止合资关系,且双方在终止协议书中明确约定,系争土地从1998年4月1日开始进行有偿租用。系争土地至今属于集体所有,系争房屋、土地使用权均登记在北蔡印染公司名下。上诉人主张其为系争土地实际使用权人,有权继续占有系争房屋、土地,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
持。
至于上诉人所称的审理程序问题,被上诉人在一审审理中已经明确主张返还房屋,且同意自愿补偿相应的房屋价值金额,一审法院据此一并处理相关事项,并不违反法定程序。本院需要说明的
是,一审法院所认定的房屋补偿款系根据被上诉人的自认金额,而上诉人在一审中对此问题并未提出反诉,故本院对房屋补偿款金额不作最终认定,如上诉人对此存在争议,可另行解决。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296元,由上诉人上海三联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将在再审期限内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按本次判决结果测算,涉及公司应支付的土地使用费、评估费及案件受理费共计约160万元,另涉及房屋补偿金额1346万元。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2020年度、2021年度对土地使用费等相关费用作出计提,预计执行一审判决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金额约为590万元。最终数据以经审计确认后的财务数据为准。
公司提请投资者注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内说明,一审法院所认定的房屋补偿款系根据被上诉人的自认金额,本次判决对房屋补偿款的金额不作最终认定,如存争议,可另行解
决。公司将通过申请再审等积极措施以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香港文汇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将根据事项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备查文件
1、《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沪01民终72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