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中船防务 股票代码:600685 公告编号:临 2022-011
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3月30日(星期三)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预案》《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预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等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详见附件。
上述修订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附件1:《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附件2:《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比表
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3 月 30 日
附件 1:《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序号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粗斜体显示部分为建议修订内容)
第二条 公司经国家经济体制 第二条 公司经国家经济体制
改革委员会体改生【1993】83 号文 改革委员会体改生【1993】83 号文
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于 1993 年 6 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于 1993 年 6
月 7 日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 月 7 日在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
册 登 记 及 成 立 , 注 册 号 为 : 册 登 记 及 成 立 , 注 册 号 为 :
19049939-0,取得公司营业执照。 19049939-0,取得公司营业执照。公
公司于 1994 年 8 月 17 日经国家对 司于1994年8月17日经国家对外贸
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4】外经贸 易经济合作部【1994】外经贸资综函
资综函字第 415 号文批准为中外合 字第 415 号文批准为中外合资股份
资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1994 年 8 月 有限公司,并于 1994 年 8 月 31 日取
31 日取得了外经贸资审字【1994】 得了外经贸资审字【1994】135 号批
135 号批准证书,并在 1994 年 10 准证书,并在 1994 年 10 月 21 日办
月 21 日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及在 理变更注册手续及在 1995 年 10 月
1 1995 年 10 月 10 日办理换照手续, 10 日办理换照手续,登记为中外合
登记为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换 资股份有限公司。换照后的营业执注
照后的营业执注册号为:企股粤穗 册号为:企股粤穗总字第 000264 号。
总字第 000264 号。依据国统【2011】 依据国统【2011】86 号文,公司类
86 号文,公司类型变更为股份有限 型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
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上市)。 内合资、上市)。
2009 年 12 月 10 日公司再次换 2009 年 12 月 10 日公司再次换
照 后 的 营 业 执 照 注 册 号 为 : 照 后 的 营 业 执 照 注 册 号 为 :
440101400025144。 440101400025144。
2015 年 12 月 29 日,公司再次 2015 年 12 月 29 日,公司再次
换照后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换 照 后 的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440101190499390U。 91440101190499390U。
公司的发起人为:广州造船厂 公司的发起人为:广州造船厂有
有限公司。 限公司。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公司根据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公司根据
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可以按照本章 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可以按照本章程
程的有关规定批准增加资本。公司 的有关规定批准增加资本。公司增加
增加资本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资本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向非特定投资人募集新 (一)向非特定投资人募集新
2 股; 股;
(二)向现有股东配售新股; (二)向现有股东配售新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新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新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资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资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
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公司董 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公司持有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 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
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公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 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3 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 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收回其所得收益。若董事会不按照 得收益。若董事会不按照本款的规定
本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带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
下,经本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报
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可购回其
发行在外的股份:
(一)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
股份; 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
(二)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 的除外:
公司合并;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 (二)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划或者股权激励; 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或者股权激励;
4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司收购其股份的;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
股东权益所必需;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七)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其他情况。 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
公司股份。
公司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依
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或其子公司 第三十一条 公司或其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在任何时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在任何时候
候均不应当以任何方式(包括赠与、 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赠与、垫资、
5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 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
供任何财务资助。前述购买公司股 财务资助。前述购买公司股份的人,
份的人,包括因购买公司股份而直 包括因购买公司股份而直接或者间
接或者间接承担义务的人。 接承担义务的人。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公司对外
担保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 2/3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公司对外
以上表决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担保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之二以上表决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 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
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 提供的任何担保;
期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何担保;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6 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分之三十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
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 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
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上; 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应由股 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 如违反上述审批权限和审议程
(七)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序,依法追究责任。
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六十二条第三款 监事会同 第六十二条第三款 监事会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
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 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
7 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 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
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