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84 证券简称:珠江股份 编号:2024-032
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审查终结,颐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颐
和集团”)的再审申请被驳回。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暂计涉案金额:33,500 万元及利息。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一审、二审均已胜诉,颐和集团不服二审
判决,向最高院提出再审申请,最高院作出驳回颐和集团再审申请的裁定。
公司在二审判决生效后已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情况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
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仍有待于判决的执行情况而定。截至本公告披露日,
公司对东湛公司的债权投资累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30,566.72 万元。公司将
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判决执行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影响情况
以审计报告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
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31
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民事裁定书》,案号为(2024)最高法民申 879 号,裁定如下:驳回颐和集团的再审申请。
一、诉讼基本情况
2020 年 6 月 8 日,公司依法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广州东湛房地
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湛公司”)、禾盛财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盛投资公司”)、广州保税区远洋仓储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洋贸易
公司”)和颐和集团等四被告提起诉讼,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10 日披露的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编号:2020-026)。
在审理过程中,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并于 2021 年 7 月申请撤回与涉案 6,500
万元款项有关的诉讼请求。
二、一审判决结果
2021 年 10 月 21 日,公司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粤 01 民
初 719 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判决支持公司关于借款本
金 33,500 万元及利息等大部分诉讼请求,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3 日披露的
《关于诉讼判决结果的公告》(编号:2021-056)。
东湛公司不服一审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故提
起上诉,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1 日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编号:
2021-077)。
三、二审判决结果
2023 年 9 月 8 日,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
案号为(2022)粤民终 2009 号,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12 日披露的《关于诉讼判决结果的公告》(编号:2023-078)。
四、再审判决结果
颐和集团因与公司及二审上诉人东湛公司,一审被告禾盛投资公司、远洋贸易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粤民终 2009 号民事判
决,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受理立案,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16 日披露的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编号:2024-007)。
2024 年 7 月 31 日,公司收到最高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案号为(2024)
最高法民申 879 号,裁定如下:驳回颐和集团的再审申请。
五、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一审、二审均已胜诉,颐和集团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院提出再审申请,最高院作出驳回颐和集团再审申请的裁定。公司在二审判决生效后已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情况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仍有待于判决的执
行情况而定。公司已分别于 2020 年、2021 年、2022 年、2023 年对东湛公司的
债权投资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14,441.31 万元、7,445.40 万元、8,539.64 万元、140.37 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累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30,566.72 万元。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对东湛公司债权投资的可收回金
额执行减值测试,具体影响以审计报告为准;同时,公司将及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8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