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84 证券简称:珠江股份 编号:2023-081
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立案。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执行申请人。
涉案金额:539,635,610.57 元(币种:人民币,下同)及利息(按照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 2021 年 4 月 3
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违约金 3,749,543.90 元。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案已取得执行立案受理通知书,但本案的执
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2 年 2 月 15 日,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案件编号为(2022)粤 01 民初 301 号,广州中院决定受理公司诉广州中侨置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中侨”)合同纠纷案,其中,广
州市穗芳鸿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案件第三人。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17 日披
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编号:2022-006)。
2023 年 4 月 3 日,公司收到广州中院的《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于 2023 年 4 月 4 日披露的《关于诉讼判决结果的公告》(编号:2023-033)。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广州中侨因不服广州中院(2022)粤 01 民初 301 号民事判决,向广东省高
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提起上诉,广东高院出具(2023)粤民终4164 号《民事裁定书》,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广东高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
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本案按上诉人广州中侨置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23 年 10 月 23 日,公司收到广州中院出具的《执行案件立案通知书》,编
号为(2023)粤 01 执 7226 号。主要内容如下: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州中侨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符合立案规定,决定给予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如认为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案已取得执行立案受理通知书,但本案的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及时跟进事项进展并根据规则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