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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江股份:关于诉讼判决结果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5-17

珠江股份:关于诉讼判决结果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684                证券简称:珠江股份            编号:2023-051
    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金额:约 15,408.85 万元(暂计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待生效的一审判决,如原
      告、被告及第三人不服可以依法提起上诉,判决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确定,以最终审计结果为准。

  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5 日
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案件编号为(2021)粤 01 民初 1816 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13 日收到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法院决定受
理公司诉广州颐和房产策划代理有限公司等被告的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案。详
见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15 日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编号:2021-049)。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广州颐和房产策划代理有限公司

  被告二:颐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三:禾盛财务投资有限公司(英文名称:Hoston Finance Investment
Limited)

  被告四:何建信

  被告五:何建梁

  第三人: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请求法院:

  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赔偿第三人东湛公司损失115,257,025.28 元。

  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赔偿第三人东湛公司资金
占用损失,暂计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为 38,462,205.73 元。

  3.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及第三人共同承担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 310,000.00 元以及财产保全担保费 59,301.25 元。

  4.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及第三人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上述诉请暂计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为 154,088,532.26 元)

    二、本次诉讼的一审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广州颐和房产策划代理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第三人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售房款 115,257,025.28 元及其
资金占用损失,其中 12,137,192 元从 2018 年 8 月 1 日起至清偿日止,
38,176,133.28 元从 2018 年 9 月 1 日起至清偿日止,64,943,700 元从 2018 年
10 月 1 日起至清偿日止,均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付资金占用损失。


    2.被告广州颐和房产策划代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 31 万元、财产保全担保费 59,301.25 元。

    3.驳回原告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 812,242.66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广州颐和房产策
划代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广州颐和房产策划代理有限公司、颐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何建信、第三人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被告禾盛财务投资有限公司(HostonFinance Investment Limited)、何建梁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30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按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待生效的一审判决,如原告、被告及第三人不服可以依法提起上诉,判决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确定,以最终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密切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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