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84 证券简称:珠江股份 编号:2023-033
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金额:539,635,610.57 元(币种:人民币,下同)及利息(按照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 2021 年 4 月 3
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违约金 3,749,543.90 元。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待生效的一审判决,如原、被
告不服可以依法提起上诉,判决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或期后
利润的影响尚不确定,以最终审计结果为准。
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原告”)于 2023 年4 月 3 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的《民事判决书》,案件编号为(2022)粤 01 民初 301 号,现将相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2 年 2 月 15 日,公司收到广州中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广州中
院决定受理公司诉广州中侨置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中侨”或“被告”)合同纠纷案,其中,广州市穗芳鸿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案件第三
人。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17 日披露《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编号:2022-
006)。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广州中侨置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第三人:广州市穗芳鸿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二)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依约以所持有的 51%第三人的股权抵偿原告对第三人的股权投资本金及投资收益、债权本息(以下简称“投资总额本息”)后未能足额清偿原告投资总额本息的差额部分(以下简称“抵偿差额”)共计
539,635,610.57 元,及其从 2021 年 4 月 3 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的资金占
用利息(暂计至 2022 年 1 月 20 日为 18,732,101.13 元);
2. 请 求 判 令 被 告 向 原 告 支 付 逾 期 移 交 房 屋 产 权 证 原 件 的 违 约 金
4,442,881.73 元;
上述第 1 项、第 2 项诉讼请求合计 562,810,593.43 元;
3. 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二、本次诉讼的一审判决结果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广州中侨置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抵偿差额 539,635,610.57 元及利息(以 539,635,610.57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 2021 年 4 月 3 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被告广州中侨置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 3,749,543.90 元;
3.驳回原告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债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855,852.97 元,由原告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141.97 元、被告广州中侨置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2,851,711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中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待生效的一审判决,如原、被告不服可以依法提起上诉,判
决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确定,以最终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密切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