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81 证券简称:百川能源 公告编号:2024-020
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减持股份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大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股东荆州贤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贤达实业”)及一致
行动人荆州市景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湖房地产”)合计持
有公司股份 97,127,606 股,占公司总股本 7.24%,全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其中,贤达实业持有公司股份 78,267,836 股,占公司总股本 5.84%,景湖房
地产持有公司股份 18,859,770 股,占公司总股本 1.41%。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贤达实业因自身资金需要,计划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40,225,644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3%。其中,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减持不超过 13,408,548 股,拟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 26,817,096 股。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股东身份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当前持股股份来源
贤达实业 5% 以 上 非 78,267,836 5.84% 非公开发行取得:75,439,080 股
第一大股东 集中竞价交易取得:2,828,756 股
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一致行动关系形成原因
贤达实业 78,267,836 5.84% 景湖房地产为贤达实业控股子
第一组 景湖房地产 18,859,770 1.41% 公司,且受同一主体控制
合计 97,127,606 7.24% —
注: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存在尾差系四舍五入所致。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股东 计划减持数量 计划减 减持合 拟减持股 拟减持
名称 (股) 持比例 减持方式 减持期间 理价格 份来源 原因
区间
贤达 不 超 过 : 不 超 竞价交易减持,不超 2024/7/22 按 市 场 非公开发 自身资
实业 40,225,644 股 过:3% 过:13,408,548 股 ~ 价格 行、集中竞 金需要
大宗交易减持,不超 2024/10/21 价交易
过:26,817,096 股
贤达实业拟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通过集中
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40,225,644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3%。其中,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
持不超过 13,408,548 股(包括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股份不超过 2,828,756 股
和通过非公开发行方式取得的股份不超过 10,579,792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
的 1%,拟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 26,817,096 股(通过非公开发行方式取
得),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上述股份减持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在任意连
续 90 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
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减持计划预披露期间,若公司股票发生停牌情形的,实际开始减持的时间根
据停牌时间相应顺延。
减持计划实施期间,若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股本变动事
项,股东将对减持股份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大股东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
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2017 年 4 月,贤达实业及一致行动人作出承诺,因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认购的
百川能源新增股份,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在遵守前述
股份锁定期的前提下,同意就所认购的百川能源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满 12 个
月后按如下方式解除限售:如果荆州市天然气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荆
州天然气”)经审计截至 2017 年期末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数不低于截至 2017 年期末承诺净利润数,则贤达实业、景湖房地产可转让其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上市公司股票份额的 30%;如果荆州天然气经审计截至2018 年期末累计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数不低于截至2018 年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则贤达实业、景湖房地产可转让其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上市公司股票份额的 60%;如果荆州天然气经审计截至 2019 年期末累计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数不低于截至 2019 年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则贤达实业、景湖房地产可转让其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上市公司股票份额的 100%。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股东贤达实业及一致行动人景湖房地产不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适用《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规定的不得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股东贤达实业拟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
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数量、减持时间、减持价格的不确定性。(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三)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6 月 28 日